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2月24日節目
堯堯 2025-02-24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現代智慧手機普及,人人都可隨身擁有拍攝工具,在捷運上、電梯間,若成為他人偷拍的對象,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妨害秘密罪,可用來處罰類似的犯罪嗎?為了保障隱私權,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茲針對該條內容,做以下的介紹: 刑法第315-1條的法律規定內容?刑法第 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1條構成要件?
A:其分為「無故窺視竊聽罪」和「無故竊錄罪」兩種類型,並從客觀和主觀層面,討論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蒐證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錄影時不得以脅迫或挑釁手段,迫使對方做出特定行為。
有無侵害他人肖像權之意圖
錄影蒐證的內容只能作為蒐證用途,不可以隨便發到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上讓大家公審。有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指有沒有將所錄影片擅自轉傳、公開、變造或作其他使用。錄影蒐證切記在行動前要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並且在錄製後不要隨意散播,否則可能會引發更多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