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2月05日節目
堯堯 2025-02-05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怡利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淺談刑事訴訟法的告訴與告發
什麼是「告訴」(一)意義:告訴乃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二) 要件:1.告訴是告訴權人之意思表示。2.告訴須向偵查機關(司法警察、檢察官)為之,不得向法官為之。3.告訴須申告犯罪事實:告訴原則上僅須申告犯罪事實為已足,並不須指明罪名或犯人。告訴人所告訴之罪名縱有錯誤,檢察官亦不受其拘束。
4.告訴須有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三) 什麼是告訴權人
1.告訴權人係指「得為告訴之人」,也就是「有權提出告訴之人」。專屬權的一種,專屬於被害人之一身。2.告訴權人範圍有哪些,例如:
? 犯罪之被害人: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亦即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被侵害者。例如:財物遭竊之人、身體被他人毆打之人。
? 犯罪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不包括間接被害人,例如: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
告訴和告發有什麼不同?
告訴要備案嗎?
告訴人可以做什麼?
什麼是獨立告訴?
告訴權人是誰?
告訴人可以對於檢察官審酌是否為緩起訴處分時表示意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