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1月20日節目
堯堯 2025-01-2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羅宴琦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性影像,有何刑責?何謂性影像?
自112年1月7日起,刑法第10條第8項明確規定性影像之定義如下:(一)第一款含有「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之內容。(二)第二款「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指該身體隱私部位,依一般通常社會觀念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而言,例如臀部、肛門等。(三)第三款「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例如以親吻、撫摸等方式或以器物接觸前開部位之內容,不論自己或他人所為者均屬之。
(四)第四款「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例如其影像內容未如第一款或第三款行為清楚呈現「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而係對該等部位以打馬賽克等方式遮掩、迴避,或因攝錄角度未能呈現,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自上述案例,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性影像,有何刑責? 自法院判決書所載,可知上述新聞案例中之網紅明知個人之臉部長相特徵係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得以直接識別該個人之個人資料,對於該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除經個人或本人之同意外,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仍於網路上下載被害人之照片或影片(像),並從該等照片或影片中擷取被害人之「臉模」(即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影片之素材;再利用「DEEPFACELAB」之程式軟體(或稱換臉軟件),透過該軟體之人工智慧模擬演算(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及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之人體(人臉)圖(影)像合成,而將被害人臉部特徵,合成至自成人色情網站所購買或下載之日系AV女優色情猥褻影片中,製作出擬真性極高、而幾可亂真之被害人猥褻影片,並於製作完成後,上傳及儲存至GOOGLE DRIVE雲端空間,再透過付費及瀏覽方式,分享予其會員或購買者點選瀏覽,因而取得上千萬元之不法所得,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及貶損被害人之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