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12月18日節目
堯堯 2024-12-18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康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國人出入國境須留意,以免觸法! 前言:據交通部統計處的統計資料,國人於今(113)年1月至9月間,出境人次業達1,275萬2,511人次。而外交部於今年8月15日發布最新免簽證國家共有103國,我國國民可以享受免簽證、落地簽證及電子簽證前往之國家與地區眾多。
須留意相關法律規定:運輸毒品罪之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走私毒品罪之處罰—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運輸毒品,並不以為他人輸送為必要,其為自己輸送者亦包括在內,且運輸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其在國內運輸者亦屬之,必以係零星夾帶或短途持送而無運輸之意圖者,始得斟酌實際情形依持有毒品罪論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運輸毒品或運送走私物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或運送之走私物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區別各該罪既、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運離開現場為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而應論以既遂。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95年度台上字第990 號判決參照。另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之罪,所謂出口,係指由我國海港、航空機場或陸地邊境向國外運輸者而言;其私運之方式,不論為海運、空運或陸運,或數方式併用,均屬之;如對於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之構成犯罪事實,已開始實行者,即屬著手,而以運出國境為既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