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11月19日節目
堯堯 2024-11-19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羅晏琦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為什麼會收到傳票?因為我國法律制度原則上採直接、言詞審理主義,讓法官或檢察官能夠當面聽取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的說法,以發現案件真實性;就會以法院或地檢署名義,寄發「傳票」,希望上述訴訟關係人按照傳票上所記載的時間,到法院或地檢署開庭接受訊問或對質。傳票上有哪些資訊,一定要知道?
傳票上面會記載受傳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住居所,如果法院或地檢署不知道受傳喚人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則可以不用記載。
下一欄位會記載承辦人的股別、案號、案由,這個欄位很重要,如果受傳喚人有疑問,打電話到法院或地檢署詢問時,一定要說明是要找某股承辦人,例如忠股、孝股,並報上案號,例如113年度偵字第1號,這樣承辦人才能在最短時間幫忙查找案件,解決疑問。就算之後承辦人異動,只要靠案號都可以找到目前的承辦人,所以打電話到法院或地檢署,不需要知道承辦人姓名。
接下來傳票上會記載應出席的時間、地點,請務必出席,尤其是被告及證人,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例如原本已經排定出國、辯護律師無法到庭陪同等,應該要請假並先傳真陳報無法到庭事由,並將正本寄送到法院或地檢署收受,再電話確認是否可准假、有無更改庭期,否則無正當理由不到,法官或檢察官可請警察去拘提被告及證人到庭,如果警察拘提不到被告,將會對被告發布通緝。告訴人可以委任不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出庭陳述意見,被告則須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最多3位辯護人,而證人必須自行到庭,因為證人是就自己所見所聞證述。傳票上會有法官或檢察官簽名,以及承辦書記官連絡電話,有疑問皆可打電話詢問,比如說不想、不敢跟其他人對質,可以事先來電聲請隔離訊問並說明理由;或是不了解證據資料應該以何種方式呈現;或是想要偕同其他證人出庭。傳票不見了或沒帶,都沒關係,只要有記著傳票上寫的開庭日期、時間、地點,帶著身分證去法院或地檢署報到就可以。傳票上會記載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有分別嗎?通常刑事案件都有被害人,比如投資詐騙案件,損失財產的被害人會到警局報案說明被騙過程,雖然這時候還不知道是誰實行詐騙手段,你還是可以向警察說要對詐騙你的人提出告訴,那你在法律上地位就會由被害人變成告訴人,表明請偵查機關啟動偵查程序的意思,尤其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妨害名譽的案件,被害人一定要提出告訴,偵查機關才能開始偵查,若地檢署偵查後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則告訴人有權聲請再議,被害人則無此權利。告發人則是非直接被害人,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指述被告作偽證,而刑法偽證罪的直接被害人應該是國家法益,被害人雖然因為被告作偽證而間接受害,還是認為被害人是告發人而非告訴人,那如果偽證罪案件最後是不起訴處分,則告發人無權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