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10月14日節目

堯堯 2024-10-14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校園霸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是為了使學校在面對「校園霸凌」事件發生時,有一定準則及處理流程依循,在本準則第3條第 1 項規定:「校園霸凌係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故一直存在校園的「校園霸凌」問題,學生在遇到類似事件時,在瞭解基本定義後,更需瞭解究竟霸凌者與被霸凌者,各有何刑事責任或得請求的保護途徑?

Q:校園霸凌定義?
A:為使霸凌定義更易於理解,茲將霸凌要件分別介紹如下: (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 行為。 (三)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Q:案例分析:小明是國中2年級學生,在校時喜歡獨來獨往,一天下課時,在校門口遭高年級的學長數人圍住,其中一名學長開口向小明要保護費5000元,並恐嚇小明,不交出來就有你好看的,但小明表示無力負擔,就遭學長數人拳打腳踢,學長的行為成立何犯罪?

A:若小明因此受有傷害,則學長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另以暴力向小明要保護費的行為,則會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若小明最後並沒有交付保護費5000元,則係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Q:「校園霸凌」可能會構成的刑法上犯罪?
A:校園中發生的不當事件,稱為「校園霸凌」,通常都會涉及到刑法上的犯罪,故依可能成立的犯罪區分,大約可歸類為以下幾種型態:1.私行拘禁。2.強制罪。3.恐嚇。4.誹謗。5.侮辱。6.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7.恐嚇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