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10月08日節目
堯堯 2024-10-08
受訪者:
1.臺北地檢署丁煥哲檢察官
2. 法務部徐錫祥次長
節目內容:
1.「還是會∼害怕」—#淺談恐嚇罪?【掏玩具槍恐嚇酒吧店家!男辯「飲酒失控」法院不採信判刑2月】
主題解說:刑法中針對單純恐嚇行為加以處罰的犯罪類型,包含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前者恐嚇的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或含有多數人的團體,而後者恐嚇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個人。以下就簡要說明兩種恐嚇罪的成立要件:恐嚇的方式:恐嚇其實並無限定何種方式,而且不論是明示或暗示都涵蓋在內,只要是客觀上足以達到恐嚇效果的作法,皆有可能構成恐嚇,例如:言語恫嚇、出示刀槍棍棒威嚇、寄發恐嚇電子郵件、砸毀他人住家、店面或車輛等。
恐嚇的行為:1.恐嚇內容僅限於法定事項:恐嚇公眾罪必須是涉及對生命、身體或財產方面的危害;恐嚇危害安全罪則是除了上述三項外,再加上自由、名譽這兩種權益的危害。如果某人提出的是與這些法定事項無關的恐嚇內容,就不會成立恐嚇罪唷。
2.恐嚇內容以人力所能支配的危害為限:由於一方當事人是否構成恐嚇罪,不能只考量他方的說法或感受進行判斷,否則任何自稱感到害怕的人都可以輕易讓其他人擔負恐嚇的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必須是客觀上會讓一般人心生畏懼的言語、文字或舉動,才有可能觸犯恐嚇罪。因此,若是人力所無法支配的危害(如:颱風、地震、鬼怪、吉凶方面的詛咒),一般人即使對此心存敬畏,但不至於相信這是由另一方當事人所引發,當然也不會因為對方提及類似言論而感到恐懼,所以此種狀況並不成立恐嚇罪。
3.恐嚇內容須為不法的危害:同樣地,世上會造成他人產生懼怕的原因不一而足,其中透過不法手段恫嚇他人的情形,固然應該被視作恐嚇犯罪加以處罰,不過如果是聲稱要對他人採取正當合法的措施(如:報警、提告),儘管仍有可能引起他人的擔憂不安,卻不在恐嚇罪的處罰範圍內,否則依循正常管道主張權益的人反而因此背負恐嚇罪名,顯然不合情理,也無法被社會大眾所接受。
4.須將恐嚇內容傳達給被害人: 一般而言,行為人大多是直接當面向被害人告知恐嚇內容或發送郵件、訊息讓被害人知悉,但也不排除行為人指示他人將恐嚇內容轉告被害人,或以公開宣告的方式對被害人進行恐嚇的情況,然而若是行為人單純私下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及恐嚇話語,卻未同時要求或暗示第三人代為轉達,結果第三人自行洩露導致被害人得知恐嚇內容,實務上考量此時行為人未必具有恐嚇被害人的真意,所以原則上不會認定構成恐嚇罪喔。
恐嚇的結果:
因為恐嚇公眾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設有「致生危害於公安」、「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要件,所以行為人的恐嚇行為必須造成公眾或個人心生畏懼,才有可能成立恐嚇罪。要是另一方接收到行為人恐嚇內容後,依然不為所動,或甚至不甘示弱,反過來嘲諷或斥罵行為人,代表行為人的恐嚇毫無效果,並沒有侵害他人的意思決定自由或安全感,加上恐嚇公眾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都不處罰未遂犯,此種狀況下,行為人也就不會構成這些犯罪。
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7日攜手法務部、衛福部、高檢署、臺灣毒品處遇政策研究學會、國家衛生研究院、臺灣成癮學會、美國毒品法庭專業人士協會及美國司法部緝毒署教育基金會共同舉辦「2024提升臺灣毒品司法處遇成效」國際研討會,除了分享美國毒品司法處遇值得借鏡的地方,也藉由專家學者交流,為臺灣在實務運作上的挑戰尋找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