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8月27日節目

堯堯 2024-08-27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陳雅詩檢察官
節目內容:
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任
曾姓職業軍人酒後駕車搭載軍中同袍鄒男,卻在中途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曾男酒駕肇事擔心遭部隊汰除,竟由鄒男出面頂替是肇事小客車駕駛,引起騎士質疑,最後被警方識破送辦,鄒男被屏東地院依頂替罪判拘55日,得易科罰金,曾男也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頂替罪刑責:刑法第164條規定:「(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所處罰的「頂替」行為,包括「單純頂替」與「冒名頂替」前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該起犯罪的行為人,並接受審理,而後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B,並接受偵審。如果頂替者在有偵查犯罪職權的警察、檢察官發現「有頂替情況」前就自首,主動向警察、檢察官說明自己頂替他人犯罪,就可能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刑責。因此,幫別人頂罪,事後反悔,仍會成立刑事犯罪,只是可能可以減輕刑責。再者,如果頂替者跟犯罪嫌疑人有配偶、特定親屬關係,依照刑法第167條規定,頂替者與犯罪嫌疑人是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就可以減輕或是免除刑責。
延伸思考-頂替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