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8月19日節目

堯堯 2024-08-19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佐股
廖文暉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1. 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基於個人嗜好,我自己電腦內儲存一些從網路下載的國高中女生裸照,但只是自己欣賞,從來沒有將檔案販賣或洩漏出去,這樣有沒有犯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112年2月17日修正實施)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按衡酌本條例處罰持有兒童色情物品之立
法理由係考量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
行動傷害兒童,為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本條所欲規範者,並非侵害特定兒童或少年個人利益之行為,而係避免不
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個人利益受侵害之危險,以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剝削對象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兒童為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則是滿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高中生案年齡通常屬於少年。所謂性影像,實務上是指包含性交行為、裸露性器官的照片、錄影資料及電腦檔案。
因此,如果於112年2月17日以後,被查獲持有國高中女生的裸體照片,就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既始不是裸體或性交畫面,但如果客觀上已足以達到性暗示的程度,還是有可能會構成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2、3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刑事處罰若無正當理由而「持有」未滿18歲之人的性影像、或猥褻圖畫、物品等,例如把未成年人的色情影像存在電腦硬碟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都是會被處罰的,只是會依照類型、動機,則處罰之輕重有所不同。什麼是「性影像」?
面對兒少性剝削、偷拍、未經允許公開性影像的產業鏈,國家所應承擔的責任,除了要給予持有者適當的懲罰(同時保障他身為被告的權利,以確保民主國家刑罰的正當性)之外,更應該關注如何去斷絕、封閉這些無論是免費公開或付費的平台。如果無法做到,那購買、觀看的行為就會持續,下一個加害人還是會源源不絕的出現,對兒少及性影像被害人的危害就更嚴重,這才是真正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