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7月24日節目

堯堯 2024-07-24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談限制出境、出海
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司法院釋字第454號及558號解釋指明包含旅行及出入國境的權利在內。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起見,可以用法律對人民的居住遷徙自由作必要的限制。刑事訴訟法上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就是用法律限制人民遷徙自由,限制的對象是刑案被告,目的是要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防範被告逃跑,以免妨礙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這些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並未牴觸憲法。
可以限制出境出海多久?Q:限制出境、出海之性質?
獨立類型限制出境出海:以上所述,是獨立類型限制出境出海的相關規定。
以限制出境出海代替羈押:在刑事訴訟法上,還有一種羈押替代處分類型的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也就是雖然沒有必要把被告羈押起來,但為了防範他逃跑,改成用限制出境出海的方式。這種替代類型的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在刑訴第93條第3項但書、第101條之2、第108條第8項、第109條但書、第111條第5項、第116條、第228條第4項、第316條但書各該規定的「限制住居」處分之中,限制期間、延長限制期間與累計上限等相關事項,按照刑訴第93條之6規定,也準用(比照)前面說明的刑訴第93條之3第1項至第4項的規範辦理[15]。
哪些刑事被告會被逕行限制出境出海?特別說明:不是刑事被告也可能被限制出境一個人即使不是刑事被告,也可能會被限制出境。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及第21條的禁止出國,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限制住居,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的限制出境,關稅法第48條第5項的限制出國,這些因為兵役、欠稅欠罰鍰等原因而被限制出境的處分都是行政處分,與刑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