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3月05日節目

堯堯 2024-03-05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許文琪檢察官
2.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3.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總長
節目內容:
1. 主題:淺談強制處分之法律上意義
前言:最近詐欺案件可謂相當猖獗,詐欺集團始終抓不勝抓,被害人跟遭詐欺之被害金額這幾年來成倍數成長,政府努力打詐的同時,詐騙集團也演變出許多教戰守則給詐團成員參考,甚至拉攏銀行員、警察、律師加入,從不同面向抵禦司法的調查,前陣子也聽說有律師協助詐團洗錢、串證遭到法辦的情形,此種詐欺集團的案件,於被告眾多的情況下,多數可能涉及串證、滅證,所以於集團成員到案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情況也在所多有,但是日前出現有某法院將扣押到相關教戰守則的詐團案件全數無保請回,經檢方抗告後,發回重裁全數羈押,在這些法律的調查過程中,有很多法律專業的程序及強制處分名詞包括「搜索」、「拘提」、「羈押」、「提審」等,再加上新聞經常會報導「某某人因涉嫌某某罪嫌,訊後遭檢察官聲押禁見」、「訊後以100萬元交保」、「訊後無保請回」等等強制處分的作為,這些究竟代表甚麼法律上意義呢?是不是無保請回就等於無罪?如果犯罪沒有馬上被羈押,是否就代表司法單位要縱放這些可惡的被告呢?這些民眾經常有的迷思,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聊聊吧!那經常會聽到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是法院裁定交保,或是法院無保請回,這是不是代表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但是法院認為被告無罪?舉例來說,如果你因為酒駕被警察機關當場逮捕時,如果你認為逮捕的過程不合法,比如說你覺得自己不是現行犯、抓錯人等等,都可以聲請法院提審,由法院來審核這個逮捕的過程是否合法,但是不是審核本案涉嫌酒駕部分是否有犯罪嫌疑,如果法院認為逮捕的過程是合法的,那麼就會駁回提審的聲請,由原機關繼續處理,所以如果你是用「我沒有喝酒是酒測機儀器故障、或是我沒有開車等等關於本案答辯的理由想要向法官說明,這個部分並不是提審審核的範圍喔!這個部分是後續如果有起訴,或是當天檢察官如有向法院聲請羈押,才會由法院來審核本案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的要件。聽起來有點複雜,但是簡單講,就是提審只審核逮捕過程有沒有合法,重點不是在審核被告的犯罪是否成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所以縱然提審有理由,被告遭到法院釋放,也不代表他就本案部分不構成犯罪,或是沒有犯罪嫌疑,至多只是就本案拘提、逮捕的過程認為不合法,所以要將被告釋放,不可以拘禁他。

2.洗錢防制 人頭帳戶遭告誡可暫停、限制或關閉5年,為杜絕人頭帳戶問題,繼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今天起遭到裁處告誡的人頭帳戶,帳戶功能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逕予關閉,徹底消除詐騙集團收購動機。

3. 最高檢察署召開檢察與軍事機關業務協調會議, 針對部隊重大軍法違紀案迅速偵辦,並由專股檢察官偵辦,累積偵辦國防案件能量,持續精進軍法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