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1月09日節目

堯堯 2024-01-09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2.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1. 公務人員洩密的刑事責任
一、 引言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這是公務員保密義務的通案性規定,如果公務員有違反保密義務洩密予他人的行為,除了可能對因此受有損害的人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遭記過或移付懲戒的行政責任以外,亦有可能涉犯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刑法上洩密罪?
刑法瀆職罪章第一三二條第一及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一規定,為公務員一般洩密罪之刑責。公務員洩密之刑事責任
公務員洩密罪是什麼?
公務員洩漏機密有什麼責任?
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會受到什麼懲戒責任?
什麼是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2. 法務部蔡部長與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視察臺北地檢署「全國性重大假訊息案件處理中心」 。部長指示「最後衝刺、全力偵辦」 法務部蔡部長與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蒞臨本署視察「全國性重大假訊息案件處理中心」運作情形,由鄭銘謙檢察長、郭進昌主任檢察官針對全國性重大假訊息案件之處理原則及目前案件受理情形進行簡報說明。
台北地檢署今天舉辦「全力查賄ING、全民反賄 e起來」反賄選宣導記者會,檢察總長邢泰釗表示,「賄」的字意就是「有錢」,呼籲民眾應意識到「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