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判刑又罰鍰 違反一罪不二罰?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09-22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判刑又罰鍰 違反一罪不二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犯罪行為除了移送刑事偵辦,還可處以行政罰鍰。桃園地院一名法官審理裁罰案時,認為該規定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昨做成第八○八號解釋,認定如果被告遭判刑確定,就不應再受行政裁罰,即起生效。【引自2021-09-11 自由時報 第A06版 吳政峰】
大法官會議第八○八號解釋在講什麼?
社維法第卅八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八○八號解釋指出,該條文後面的但書罰鍰規定違憲。不過大法官補充,社維法第38條但書關於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的部分,這些處分之目的在於排除已發生之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與擴大,與一罪不二罰原則上無違背。
大法官解釋,犯罪行為人已受到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應再對其處以罰鍰,否則即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因違憲部分即起生效,故今後犯罪行為若受到「判刑、免刑或緩刑」確定,警方就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反之,該行為獲得刑事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但如果構成行政違規,仍可裁罰。
刑事若不起訴或無罪 仍可裁罰
本案源於二○一九年間,葉姓男子在一家小吃店外與三人發生糾紛鬥毆,被對方控告刑法傷害罪,後來獲撤告不起訴,警方仍以他的鬥毆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移送桃園地院裁罰。
同年,張姓男子吸完笑氣後開車上路,精神恍惚擦撞他車,桃園地院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將張男判刑二月確定,警方另以張男的吸笑氣行為已觸犯社維法的吸食迷幻物品罰則,移送裁罰。
兩案都由桃院簡易庭同一位法官審理,法官認為被告只有一個犯行,卻同時遭刑法偵辦及社維法裁罰,決定聲請釋憲。八○八號解釋出爐後,葉男因獲刑事不起訴處分,所以違反社維法部分仍可裁罰;張男已被判刑確定,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不能再用社維法裁罰他。\
何謂一罪不二罰?
「一罪不二罰」原則,指的是禁止國家就人民的同一犯罪重複追究與處罰,雖然原則上是規定刑事追訴程序或科處刑罰的狀況,但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裁罰」之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也會適用一罪不二罰原則。
民眾時常關心酒駕肇事,酒測值超過是0.25,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但要服一定時數勞動服務或繳交一定金額緩起訴處分金。是否還要繳交紅單的罰款?監理處吊扣駕照程序要怎麼處理? 有無一罪不二罰之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1項規定,如酒駕者遭司法機關裁處之罰金低於違規事項之最低罰鍰基準者,應補繳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行政罰法第3項規定,第1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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