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淺談外流性私密影像之法律責任及救濟途徑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08-06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永昌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淺談外流性私密影像之法律責任及救濟途徑
▍議題發想
隨著時代的演進,除了科技設備跟網路發展日新月異外,民眾對於「性」的觀感與想法,也慢慢 地脫離了傳統的保守與隱誨,除了更勇於表達自己的性傾向以及性需求外,也更加勇於在「性」與「身體」上展現自我。也因此,很多人會在交往時,與親密伴侶自拍親密但是隱私裸露的照片或影片,又或者會要求或會提供自己的隱私裸露照片或影片,做為彼此的情趣與紀念。
這種愛的表現,雖然一開始的動機是非常單純地想讓所愛的人開心,但隨著感情逝去,當初這些隱私的照片或影片,很多時後卻轉變成為毀掉別人或毀掉自己的凶器。這些性私密影像如果進入了無遠弗屆的網路,對於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也將更巨大而難以善後。因此,今天就來跟大家談談外流性私 密影像之法律責任及救濟途徑。
外流他人的性私密影像之法律責任?
由於性私密影像,往往牽涉到當事人的身體隱私部位或性隱私活動,例如:乳頭、陰部或性交行為,因此,外流性私密影像之法律責任,首先最有可能違犯的,就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第 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了。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也須受罰。
這一條是處罰猥褻物品的散布、播送行為,也因此,即便只是收到後轉傳給其他人,在法律上都 有可能會觸犯這個條文。現在很多人都有使用LINE等通訊軟體,也很多人都有自己的LINE群組,如果收到了什麼有意思的新聞、資訊、圖像或是影片,很多人也就會順手轉傳到其他群組跟大家分享,在這裡就要特別提醒大家:即使你不是把檔案外流到網路上的第一個人,但是這樣的轉發 行為,在法律上也是會存在犯罪的可能性的!因此,請大家如果在通訊軟體上收到別人的性私密 影像,不論照片或影片,還請務必不要任意轉傳,以免觸法。
此外,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所散布之猥褻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如果用白話來說,今天如果你因為轉發別人的性私密影像而觸犯 了散布猥褻物品罪時,你用手機或平板轉傳的話,手機或平板就會被法院宣告沒收;用電腦的話 就會變成是沒收電腦。一旦被沒收了,就不會再發還,原本手機、平板或電腦內如果有其他個人 的照片影片或檔案,如果沒有備份的話,可能也會因為被沒收而珍貴的回憶或檔案因此滅失,這樣的話真的非常不值。
如果外流的性私密影像有拍攝到別人的樣貌、有別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個人資訊,這裡可能還會有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可能性。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蒐集、處理、利用他人的性生活 等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這裡 的刑度以及罰金會比散布猥褻物品罪更重,而近年來也慢慢有法院支持這樣的見解,請大家千萬 不可輕忽。
如果性私密影像檔案被人外流,該怎麼樣尋求救濟呢?
除了報案等待警察移送外,還有以下的方式可以做緊急處理跟救濟喔:
(一)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證據保全」的相關規定,請求地檢署檢察官儘速查扣相關證據。依照該條的規定,告訴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告訴人聲請後,地檢 署會分「保全」字案件,如果檢察官認為有保全的必要,應該要在5天內保全證據;如果檢察官駁 回或是沒有在5天內完成保全,那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的相關規定,目的主要是避免被告脫罪。但很多時候,性私 密影像遭外流的被害人,更希望的會是這些外流的檔案可以儘速被網站下架,越少人看到越好。這種時候,地檢署檢察官可能就愛莫能助了。此時,還有兩個方式可以協助被害人完成儘速下架 檔案的請求。
1. 網路搜尋「iWIN」,就可以找到「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官方網站,這個網站主要是處理兒少色情的部分,民眾可以透過這個網站進行申訴,若認為確實有違法情事時,這個網站會幫你跟網 路平台溝通,請平台緊急下架檔案。
2. 網路搜尋「私ME」,就可以找到「成人私密照申訴服務網」的官方網站,這個網站提供線上跟 電話諮詢,可以提供被害人事先的法律諮詢、證據保留教學、協助報警、下架移除等。 簡單來說:成人找「私ME」、兒少找「iWIN」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歡迎訂閱/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