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販賣或輸入仿冒品,當心因小失大

Written by on 2021-07-13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 林秀敏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販賣或輸入仿冒品,當心因小失大

▍議題發想

(一)女子網路群組賣仿冒名牌包未和解,重判1年3月
(二)海關首季查獲仿冒品,運動名牌過半

什麼是仿冒品?

仿冒品,指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使用他人商標之商品。相較於真品,仿冒品通常使用較劣等之材料或工法,並以低價銷售方式爭取市場。

販賣仿冒品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行為人販賣仿冒品,已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可能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若將仿冒品謊稱為真品販售,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為真品而購買,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透過拍賣網站、網路直播、電視購物等傳播工具,對公眾謊稱為真品販售,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查扣之仿冒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是否屬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行為人因販賣仿冒品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亦須宣告沒收。

若不知道是仿冒品而販售是否仍會構成刑責?

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以行為人「明知」是仿冒品才會成立犯罪。實務上,行為人常會辯稱「不知道」是仿冒品,但法官、檢察官仍會審酌該商品是否為知名品牌、販入商品來源是否正當、販入售出價格是否合理、交易過程有無異常等具體情況,個案判斷被告是真的不知道,或已知自己持有仿冒品仍繼續販售。

從國外或大陸地區進口仿冒品,是否構成犯罪?

(一)商標法第97條,對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故行為人若打算販售而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品,雖然還沒販賣商品,但仍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若行為人主觀上無販賣之意圖,係打算自用或餽贈他人,雖不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罪,但關稅法第15條明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得進口,如報運進口之貨物,有侵害商標權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得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查扣沒入該貨物。

販賣仿冒品可能涉及之民事責任?

(一)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依商標法第69條規定,得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例如要求商品下架、停止販售等),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商標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二)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購買到仿冒品,消費者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以物有瑕疵,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如果是透過網路、電視購物進行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且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如果消費者因買到仿冒品而受有損害,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以賣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三)不同於刑事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為要件。民事賠償責任,包括故意及過失責任,故販售商品之賣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檢視商品是否係經合法授權,或請供應商提供合法授權證明,才不會因為過失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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