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之界線

Written by on 2021-06-16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司法相驗與行政相驗之界線

▍議題發想

(一)又見醫衛甩鍋!硬著頭皮司法相驗 警:別人小孩死不完(聯合報, 2021.06.11)

國內越來越多死亡案經司法相驗後,確診新冠肺炎,近日引發檢警反彈;台北市萬華區前天又有一名男子病死家中,警方聯繫衛生局卻被建議「直接進行司法相驗」,相驗結果是新冠肺炎病情惡化致死,讓承辦檢警既恐懼又心寒,說「又在甩鍋、陷我們於危機之中」。

(二)接到疑似染疫相驗…北檢法醫李漢宗:都我來 2周12件有9確診(東森新聞雲,2021.06.06)

(三)萬華死亡案顯增 死者也「校正回歸」 警獲報心發毛(聯合報,2021.06.04)

(四)疫情嚴峻 劍青檢改籲猝死案回歸行政相驗優先(中央社,2021.06.09)

何謂「相驗」?

「相驗」意指「檢視屍體」,研判死者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掣給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以便進行殮葬事宜之過程。依其執行相驗人員之不同,可分為「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兩類。

何謂「司法相驗」及程序?

(一)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遇到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要由該管檢察官相驗。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會和法醫師一起前往,這裡相驗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死亡有沒有犯罪的因素在內。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時候,會繼續進行必要的勘驗跟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二)相關程序:轄區警員接獲通報後,除向分駐(派出)所回報外,並向分局偵查隊報告。偵查員到達現場後,應即接管現場指揮權,並展開進一步的調查,除向分局回報外,並通知本轄地檢署報驗。各地檢署都會有專任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值班受理相驗事宜。當檢察官收到傳真來的報告跟報驗書後,會初步檢視,決定是由自己或檢察事務官前往相驗。當檢察官、法醫師跟書記官及偵查佐(警員)抵達停放大體的地方後,會先請家屬確認死者身分,會同法醫師進行相驗。如果死因無爭議,相驗完後,就可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但如果就死因有爭議,則可能需要透過解剖的方式來確認死因為何。

何謂「行政相驗」?

(一)除了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的情況,當病人無法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取得死亡證明書時,就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

醫療法第76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
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

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二)相關程序:死者家屬備齊相關文件(身分證明、醫學病史摘要等),向轄區衛生所(局)報案,並商訂相驗之時間。衛生所主任醫師或指定醫師於約定時間至停屍地點,檢視屍體後,發給死亡證明書。行政相驗時,轄區分駐(派出)所應派遣員警到場,協助會同相驗進行,並應注意防範爭執、舞弊等情事發生。行政相驗時,如發現有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情形,應即改報為司法相驗。

死亡種類/ 申請相驗方式/ 受理機關/ 開立診斷者/費用自然死、病死/ 行政相驗/ 當地衛生所/ 醫師/3份以內1000元,第4份開始1份50元非自然死、非病死(如車禍致死、他殺、自殺、其他意外等) 司法相驗/ 當地派出所/ 檢察官/ 免費

地檢署防制醫療暴力機制介紹?

各地檢署防制醫療暴力機制如下:

1.設立醫療專組,專責辦理醫療暴力案件,並由該組主任檢察官擔任聯繫窗口,負責對外各項業務協調與交流。

2.與轄區醫療院所建立醫療暴力案件聯繫窗口,建置案件發生即時通報流程,並立即指派檢察官專責處理,以防止暴力事件擴大。

3.醫療暴力案件特別於卷皮加蓋「醫療暴力案件」印記,以利案件控管、數量統計及追蹤偵處情形,另執行科分案時亦比照辦理,並由執行科書記官送請檢察官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4.案件偵結後,將結案書類函覆所轄之縣市政府衛生局,以利該主管機關統計醫療暴力事件與後續對施暴者加以行政裁罰。

疫情嚴峻,基於防疫與安全並重,辦理相驗案件之應變及權宜作法?

區分「確診」及「疑似個案」,分別規定應變及權宜作法(如附件1、2)。

防疫指揮中心針對記者提問「全台猝死個案有沒有想要一律做PCR採檢?」指揮中心表示「現在並沒有,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我想檢察官在上面也會很小心的」。地檢署部分有何因應?該類個案要走行政相驗或司法相驗程序?

(一)有基層檢察官表示,指揮中心有效指揮各地衛生局,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依據我國法律,疫情擴散期間,呈現「猝死」外觀之病死或自然死亡案件,均高度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此即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如醫師認為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再由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進行司法相驗,此際既有他殺或意外等「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情況,自當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前往相驗。呼籲「大量猝死案件均係病死(且可能確診) 請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

(二)現今疫情期間,警方接獲居家死亡通報,到場見無外力介入,多會通報衛政單位處理,而衛政人員若見死者生前無武漢肺炎接觸史,即表示應由檢察官偵辦;麻煩的是,檢察官只能採驗遺體,無法檢測家屬,演變成可能染疫家屬出現三不管問題。對此,法務部昨責令高檢署,請各地檢署與縣市警政及衛政成立聯繫平台,若遇居家死亡案例,須報請司法相驗時,檢察官得視情況請警方聯繫衛政人員會同到場,必要時由檢察長出面協調,針對疑似染疫個案及其家屬,跨單位互相配合採驗,降低病毒外竄的風險。

(三)桃園地檢更於10日召開「檢警衛防疫聯繫平台」會議,會中針對疑似染疫或確診死亡及猝死個案的相驗程序交換意見,會中初步達成行政、司法相驗分流共識,日後遇有死亡個案,警察獲報須先查證有無外力介入或可疑非病死因素,若認為符合行政相驗程序,即向家屬說明並協助通報衛生單位,若衛生單位認有疑義,認為無法採行政相驗,才啟動司法相驗。此外,為加速案件處理流程、即時查詢所需防疫資訊,研商各單位儘速建立聯繫窗口。

結語

值此疫情警戒、防疫抗疫之際,行政、司法相驗分流,加速案件處理流程,進行進行PCR採檢,落實篩檢,才能截堵疫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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