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什麼是違約金?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7-21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什麼是違約金?
在我們生活中所締結的契約,時常會有違約金的約定,比如電信費購機綁約24個月,如果提前解約,可能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又比如說信用卡繳費,如果逾期繳款,也可能要支付違約金;甚至工作中受訓,雇主要求最低服務年限,如果提前離職,可能會有支付違約金的問題,可以說違約金出現在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什麼是違約金?違約金有幾種?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什麼時候可以約定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舉例來說,我們跟電信公司締約,約定綁約24個月,每個月繳交基本電信費率,這就是我們要給付給電信公司的債務,電信公司也要在這段期間內提供電信服務,讓我們可以打電話、連上網,這是電信公司對約定的債務。如果用戶沒有履行24個月的使用約定,就會構成違約 ,應該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有幾種?
依照民法的規定,違約金可以分成兩種。
第一種:損害賠償總額預定。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的意思是,因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害,約定違約金的目的就是預先設定損害賠償總額。
比如電信公司綁約的目的是,讓用戶優惠購機。如果用戶沒有綁滿期限,電信公司可能就會受到先前提供購機差價的損害,電信公司可以把這個損害作為違約金的數額,當用戶違約的時候,直接請求違約金作為損害的填補。
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也就是說,當事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違約金的性質,預設就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
另外,後段規定:「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這種情況的違約金,是作為沒有在約定時間內、以適當方法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總額。
第二種:懲罰性違約金。
另外一種可能是所謂的懲罰性違約金,這是為了對違約的債務人懲罰的性質,避免債務人任意的違約。如前面提到的,違約金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視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所以,懲罰性違約金要在約定時特別講,或依照約定的方式,來看性質是哪一種。
約定的違約金可能會無效嗎?
有可能喔。民法第71條跟72條規定了兩種法律行為無效情形。
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當契約條款本身違反法律強制禁止,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會發生無效的結果,也就不會有違約金的問題。
舉例來說:勞動基準法第15-1條規定,除非是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有提供其合理補償這兩種情況,否則雇主不能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資。
即便可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時也要綜合考量一些事項,不得逾合理範圍。違反上述的要求,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無效。
舉例來說,雇主跟員工簽約2年,要求未滿2年離職要給付違約金。但如果雇主沒有支付培訓費用來進行員工專業技術培訓,也沒有給予合理的補償,這樣的約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的規定,無效。員工即便提早離職,不算違約,並不用給付違約金。
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首先,如果是已經履行一部分,並不是完全沒有履行債務。依照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比如手機門號購機綁約,約定未滿24個月解約,要支付違約金,法院可以依照已經履行的月數,跟違約的月數,來減少違約金。
其次,有時候違約金本身就太高,這個時候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讓法院可以把違約金減到相當數額。
簽約之前,先了解違約的後果!
最後想提醒大家,雙方對契約條款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會成立,成立的契約對簽訂雙方都是有拘束力的。簽約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違約可能要付出什麼代價、支付多少可能的違約金,確認這樣的風險是自己可以承擔的。
當然,契約本身要合理、合法,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可能會導致契約本身無效,也會讓違約金的約定沒有辦法實現,簽約時也要注意到法律的規定。
最後,萬一真的違約,當違約金明顯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酌減到相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