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濫訴,有處罰嗎?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6-10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
濫訴,有處罰嗎?
上禮拜的一則新聞提到桃園地院法官認為一位民眾濫訴、浪費司法資源,因此裁罰6萬元。不久以前,司法院也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草案針對濫訴的情形,提高處罰額度,將處罰對象從原告,擴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什麼樣的情況下,提告反而會被處罰。
刑事案件的誣告罪
誣告罪有兩種,一種是指定人犯、另一種則是未指定人犯。
–指定人犯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指定人犯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中的「誣」,是指虛構事實;「告」是指告訴或告發;該管公務員則是有「偵查」權限者,像檢察官、警察、調查官等。此外,第169條的指定人犯誣告罪,除了告刑事外,還包括意圖使公務員受懲戒處分。
為了避免限制人民訴訟權,實務上對誣告罪採取比較嚴格的解釋,必須是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才會構成。如果提告的內容,並不是完全沒有依據,只是因為欠缺積極證據來證明,即便提告最後被檢察官不起訴、法院判決無罪,只要不是故意虛構事實,都不會成立誣告罪。
–未指定人犯誣告罪
第171條第1項則是未指定人犯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支票是一種常用的支付工具,假設開票之後,因為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糾紛,有些開票的民眾為了避免對方兌現,可能就跑去銀行填票據「遺失票據申報書」跟「掛失止付通知書」,這張「遺失票據申報書」是給警察局的,請求警察局協助偵查,是不是有人把遺失的支票侵占,或是支票被偷了而涉及竊盜罪。
這種情況就會構成「未指定人犯誣告罪」,明明知道支票沒有遺失,但卻向該館公務員也就是警察機關來誣告犯罪。刑度比較輕,但在實務上並不少見。因為開票之後而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還是透過民事訴訟來處理,免得陪了夫人又折兵。
民事事件的裁罰
民法第249條第2、3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條文中提到的「顯無理由」,是指:依原告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也就是說,光看原告寫的事實,即便是真的,不用調查任何證據,也不可能在法律上獲得勝訴,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直接駁回起訴,而不用開庭辯論。
除此之外,法院還可以裁罰原告最高到六萬元。不過,依照過往的實務運作,除非提告的情形嚴重,耗費法院資源過多,法院即便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也很少會動用到裁罰。
未來的趨勢
先前,司法院提案立法院的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調整了上面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不過這個草案,還在立法院審議中,還沒通過生效。但我們可以藉此了解未來的修法方向。
首先,如果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在程序上就可以在裁定駁回,但草案增加了可補正時,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其次,在「顯無理由」可以判決駁回的情形,草案保留「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加上「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這個要件,並增加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外,草案也規定,如果法院之前已經命原告補正,但原告逾期沒補正而被駁回時,之後即便抗告、上訴,就不能再補正了,以促進訴訟經濟。
最後,當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 法院可以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跟現行法相比,除了處罰額度調高外,可以處罰的對象也從原告擴及到法定代理人跟訴訟代理人。換言之,如果草案通過,律師也可能因為濫訴而遭到法案裁罰。
除了罰鍰要給國家外,被告的日費、旅費、委任律師酬金,草案納入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最後會由敗訴、濫訴的原告負擔,讓被濫訴的對造,可以獲得訴訟程序耗費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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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反毒基金會、臺師大攜手合作 為多元處遇方案提建言
國內毒癮犯再犯率居高不下!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臺灣近10年來毒癮再犯機率高達36.6%。為有效解決毒品戒癮問題,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簡稱「中信反毒基金會」)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共同成立「中國信託成癮防制暨政策研究中心」(簡稱「中信成癮政策研究中心」),未來將協助公部門研擬更完善的毒品防制與多元處遇策略,降低毒癮犯再犯率,進而協助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回顧臺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以來,雖然細部政策不斷更新,但基本上仍維持「刑罰為主、戒癮為輔」的處理方式。根據法務部109年度毒品案件統計報告指出,臺灣毒品查獲量創下10年來新高,累計10年來因毒品案判刑人數高達27.8萬人,平均再犯率36.6%,毒癮問題能否靠監獄教化獨立解決,近年來持續引發討論。
鑒於毒品濫用造成社會治安問題,104年辜仲諒成立中信反毒基金會,致力推動反毒教育,今年正式邁入第5年,今日更與臺師大攜手成立「中信成癮政策研究中心」,結合學術界及公私部門力量,推動社區多元處遇方案,提供政府相關部會在政策擬定上更多的實證參考,有效解決毒品戒癮問題。尤其正值防疫期間,毒品防制更不能出現破口,中心成立也獲得行政團隊包括法務部、教育部及衛福部充分支持,亦高度肯定這次結合企業與學術界的合作模式。
當天揭牌儀式出席貴賓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法務部部長蔡清祥、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臺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新北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朱家崎、中信反毒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董事陳國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政總管理處總處長高人傑,以及臺師大校長吳正己、副校長宋曜廷及李思賢教授等人,共同宣示這次的跨領域合作,一起打造多元處遇與健全社會安全網的決心。
中信反毒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致詞時表示,各國政府為遏止COVID-19進行海陸空邊境管制,造成毒品供應中斷,藥癮者反而求助更危險的新興毒品,或是使用美沙冬替代治療法者,不便進入醫院反而尋找替代品,恐將造成毒品防制破口等等,都是相關單位值得思考的。這兩年,中信反毒基金會連續舉辦「毒品法庭暨多元處遇方案」國際研討會,提供平台作為國內毒品政策的參考,希望藉由中心的建立,能協助司法建制更完善的社區多元處遇模式、培育相關人才,提供毒品防制的政策建言。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中信成癮政策研究中心」的成立,正好呼應總統蔡英文的「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訂後的多元處遇概念,他強調,戒癮治療需要民間團體支援,也需要產學合作一起成行,這正是整個反毒資源佈建裡很重要的一塊版圖。此外,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肯定「毒品法庭暨多元處遇方案」國際研討會連續兩年舉辦帶來的成效,期待「中信成癮政策研究中心」成立後,能提出更多毒品防治政策上的建議。
去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通過,吸毒者起訴後,處遇模式更多元化,兼顧矯治而非單純處罰,幫助情節輕微的毒品犯徹底擺脫毒品危害。然而現行緩起訴制度,還無法依毒品使用類型及嚴重程度給予相對應的處遇,所以部分毒品犯緩起訴被撤銷後,落入再犯風險。成癮防制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思賢教授表示,中心未來將以推動需求分流、多元設置社區處遇暨復歸方案為核心,同時傾聽專家意見,開展嚴謹實證研究,以科學化的實證數據與模式提出相關成癮防制建議,同時將設立相關教育培訓,培育成癮防制人才,完善社會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