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疫情期間亂發訊息的刑事責任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0-04-14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 許祥珍檢察官
相關新聞閱讀:
109.4.6 陸生po文「刀架陳時中脖子上」後離台 警方偵辦困難
109.4.7 陳時中遭恐嚇案 刑事局:2陸生到案說明
109.4.3 冒「陳時中」籲端午前別出門 2網友轉貼謠言被法辦
▎主題QA
Q 網友在通訊社交軟體或社群平台張貼:「刀架陳時中脖子上」、「陳時中肯定是遺傳病」、「真想把陳時中按到地板上摩擦」、「希望中招的都是台獨」、「所以這次就讓台灣大爆發吧」等文字訊息,可能成立何種刑事責任?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Q 另有網友,假冒衛生福利部陳部長名義,在網路撰寫文章,呼籲:別出門,端午節(6月25日)過後,再看疫情控制情況,警告一旦染疫就算治癒,其後遺症也會拖累後半生等文字,並求轉發,如此可能構成何種法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09年2月25日新頒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此為行政裁罰)
Q 為何本件恐嚇案件比較難偵辦?
因恐嚇訊息原始刊登於Wechat(微信),而此社交通訊軟體伺服器在境外,警方比較無法查知散布訊息行為人之真實身分,但對於轉傳上列恐嚇訊息至國內Dcard社群平台的行為人,則已遭警方通知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