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年年⾦金金改⾰革釋憲案,合憲,還是違憲?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9-05
上週五(8⽉月23⽇日),大法官作成三號解釋:781、782及783號,分別是軍、公、教年金改革釋憲案,這個釋憲案涉及到去年開始的年金改革新制,是否有違反憲法情形,影響到全部軍公教的朋友,因此受告廣泛的注意。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年金改革改了什麼?大法官覺得合憲,還是違憲?又涉及到哪些憲法上的議題?
一、年金改革是什什麼? 年金改革的由來主要是因為國人壽命延長,但生育率降低,未來來領退休年金的⼈愈來愈多,但負擔年金的年輕人愈來愈少,從1996年每8.8個青壯年年扶養⼀名老人、2015年是5.6名、預估到2031年,只有每2.6名青壯年扶養一名老人。各種退休基金收支失衡,不管是軍公教的退休基金,都可能會在⼀二十年內用盡,因此需要就年金予以改革。
二、年金改革修了哪些法? 2018年年7⽉月,三部和軍公教退撫金相關的法律陸續施行,包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三、誰聲請釋憲?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央地方機關、總額三分之⼀以上的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可以聲請憲法解釋。這次的年改釋憲案就是 由38位立委,以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的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分別做成781號(軍⼈人年改)、782號(公務員年改)以及783號(公立學校教師年改)等三號解釋。
四、涉及到基本權的爭議? 年金由退撫基金支應,來源有三:個人提撥、政府提撥跟政府補助。年金改革主要是調降退休所得計算基準、提⾼高退撫基金撥款費用基準,這可能會涉及到幾個憲法上的 議題。
包括: (一) 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說,國家的行政行為或法律,應該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但是大法官在解釋中提到,法秩序的安定跟國家面對變革所生的改革需求,都是憲法上保護 的基本價值。所有法規都不會永久不變,立法者在變動法規時,如果客觀上讓被規範 到的人民預期到如果原本的法規繼續施行,會去安排⽣活或經營,有一個值得信賴的保護時,政府必須要基於公益才能變動,而且變動時要考慮⼈⺠民承受能力的差異,採取減緩生活、財務規劃受衝擊手段。解釋認為雖然退休、退伍⼈員的信賴值得保護, 但因為法規變動基於公益必要性,因人口結構老化,領取退撫給與人數與年數增加, 政府以預算支應退撫舊制退撫給與持續增加,又因爲少子化結果,手段是為了維護退撫基金存續,並沒有逾越必要程度。
(二) 法律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指,如果法規涉及到對人民不利利的情況,像是限制剝奪權利、增加義務,原則上不能適用到生效以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解釋⽂提到年金改革跟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關,主要的原因在於不溯及既往的前提在於:「⽣效以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律關係」這句話。因為年金改革適用到的⽉退俸、⽉優存利息、月補償⾦金、月退休金,這些在年改新法施行前,都還沒有實現,還沒有給,不屬於新法生效前已經終結的事實或法律律關係,新法並沒有去調降或追繳已領受之退休給付,並沒有法律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適用。
(三)雙薪教授的平等權問題 軍公教年年改三法中,針對退伍、退休後任職私立學校的薪⽔水超過⼀定額度,原本的按月支付的退休金就停止給付,這是為了避免產生雙薪教授,⼀⽅面領取退休金,另⼀方⾯又從政府補助的私校領取第二份薪⽔水。這個部分大法官認為是違憲的,主要的原因在於平等權的問題。 ⼤法官說: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從政府領雙薪、從政府補助的私立大學專任教師 領取薪資,以提供年輕人教職機會,屬於重要公益。但是既然存在平等權的問題,是 以「是否任職私立學校,而且領到的薪水超過一定數額」作為給不給退休金的標準。手段能否達成目的,就要去審查一下,大法官認爲並沒有實質關聯。
怎麼說呢? 第一,不是每間私立大學都受有政府補助來支付專任教師薪水,這個手段涵蓋的 範圍過廣,包括的人太多,多到立法目的以外的人; 第二,政府獎勵的對象也不只是限於私立大學,還有其他私人機構,新法並沒有包含到同樣受有政府補助的私人機構,也不及於在大學以外私立學校擔任教職或私校 行政人員,很多你想規範的人,其實沒有涵蓋在法條的規範範圍。 由於手段和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聯,因此違反平等權⽽而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