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特徵及其刑責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10-25
一、 何謂多層次傳銷?
傳統商品的銷售流程為:製造商製造商品後,經大盤商轉賣給零售商後,再由零售商賣給不特定消費者,中間所經過的每一手都要賺取利潤,加上倉儲運費、廣告費、租金、人事薪資等,消費者買到的商品價格就一直被墊高。多層次傳銷或者一般俗稱的直銷的特徵,即是傳銷事業透過非雇佣關係的個別傳銷商,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繞過傳統大盤商或零售商,直接銷售商品或服務給下線傳銷商或消費者,如此可節省上述傳統銷售方式之相關費用,價格可以下降,傳銷事業可賺取利潤也較高,而傳銷事業為擴大消費族群,通常會設計獎金制度,傳銷商可自每次銷售商品或服務利潤中獲取獎金,也可自直屬下線組織的銷售額中賺取佣金。過去有關多層次傳銷的法律規定在公平交易法中,103年間改列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內,其中第3條定義多層次傳銷為「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並依第6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二、 何謂變質多層次傳銷?
有些多層次傳銷事業為求快速賺錢,會要求傳銷商繳交高額入會費或要求購買高價但無實質價值之商品及服務以取得會員資格,並訂立高額獎金鼓勵傳銷商拉更多的下線傳銷商,導致原有傳銷商主要收入來源是來自於新加入者的入會費,即以後金補前金、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壯大組織,猶如老鼠繁殖一般快速,因此俗稱「老鼠會」,參加者加入都是為了獎金,而非因傳銷事業所賣商品或服務具有價值,這種變質多層次傳銷初期加入的傳銷商因下線組織的擴張通常可以賺到錢,但當人際關係飽和、組織無法再擴張時,因為沒有新的收入而發不出獎金,勢必崩潰,比較晚加入的傳銷商通常血本無歸,實務上此類案件爆發時,受害人往往數以千計,吸金千萬甚至上億,影響社會經濟甚鉅,因此一般民眾在加入傳銷事業時,必須非常謹慎小心。
三、 變質多層次傳銷涉及之刑責?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另外若多層次傳銷事業承諾或給予傳銷商之獎金與其投入之入會費或購買產品服務價金相比,顯不相當,猶如銀行收取存款給予利息,因銀行為特許事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者依第125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因此變質多層次傳銷的罰則是非常的重。
四、 實務上如何認定變質多層次傳銷?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簡單來說,傳銷商之獎金收入主要來自拉人參加,而非來自賣商品服務之合理市價,即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實務上若獎金收入來源可清楚劃分,則單純來自拉人加入之收入佔比超過百分之五十,原則上可認定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但一般傳銷事業的獎金制度都會設計的比較複雜,以致於難以辨認兩者之佔比,比如說傳銷商要買商品服務才能有領取獎金資格,同時賣出商品服務才能領取獎金,此時傳銷商賣給新加入者所領到的獎金,獎金來源同時包含拉人加入及銷售商品,此時就要判斷所賣商品服務價格是否屬於合理市價,通常是以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的話,依個案認定之,此時實務還有一個「商品虛化」的判斷標準,即若明顯可看出傳銷商購買商品服務並非因為該商品服務之價值,而是為了加入組織領取獎金,那就是變質多層次傳銷。舉一個例子,假如A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傳銷商要購買洗髮乳才有資格領取獎金,每罐賣100元,符合資格後每賣出一罐讓他人加入組織,可得獎金20元,但同類型的洗髮乳一般零售商只賣10元,縱考量一般多層次傳銷事業較高的獲利率,價格最高只到15元,A公司卻賣100元,差額85元可被視作加入組織之代價,顯然傳銷商購買洗髮乳是為了有獲取獎金之資格,且獲得獎金主要並非來自於銷售商品的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單純介紹他人加入部分,應屬變質多層次傳銷。
涉犯銀行法部分,若傳銷事業宣稱購買商品或投資必可獲得高於一般民間借貸利率之報酬,則可認定係屬違法吸金,如B公司宣稱購買商品每月會獲得高達20%之報酬,遠高於一般民間借貸利率每月2%左右以及民法約定年利率上限20%,則顯為違法吸金。
五、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實例?
1. 慶云公司負責人夫婦98年至103年間,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販售骨灰罐,傳銷商達10多萬人,並將成本不到新台幣2000元的骨灰罐以4萬6000元賣出,違法吸金79億餘元,會員購買1個骨灰罐可取得1個經營權,至多可擁有3個經營權,只要推薦其他人加入,每人可獲8000元獎金,並依介紹會員的件數得晉升不同階級領取更多獎金,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認為,慶云公司舉辦說明會,強調「骨灰罐不是買來用的,而是擁有來架構人際通路,來賺錢的」,並宣導找人加入公司成為下線就能獲取高額獎金,顯示骨灰罐用途是為了領取獎金,顯有商品虛化情形,判處負責人夫婦有期徒刑3年及2年,慶云公司罰金50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79億餘元。
2. 日商德力邦克公司於99年3月間起,迄101年3月初,在台販售電動按摩椅,1台10萬8000元,誆稱可拿回家自用,也可提供予德力邦克公司在日本各地車站、旅館出租使用,每月每台可取得約1萬元(後期降至約5000元)之租金,年報酬率高達41.67%至146.93%,另會員每成功介紹新會員購買一台按摩椅,即可立即獲得9000元之直接介紹獎金,隨著下線組織擴大,還能獲取各式不同名目獎金,在高額報酬誘因下,會員購買按摩椅均提供予德力邦克租用,德力邦克均自始即無進口相對數量之按摩椅至台灣,亦無證據顯示該公司在日本確實有安置按摩椅出租並自日本取得租金金流,支付予會員之獎金均來自在台灣所收取之銷售按摩椅之金額,總計吸收5500名會員,吸金高達約25億元,經法院判決在台負責人涉犯銀行法違法吸金、詐欺及變質多層次傳銷,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00萬元。
3. 源於美國的旅遊直銷公司WorldVentures,主打提供會員優惠旅遊行程,104年進入台灣市場設立環宇全球公司後,礙於法令規定,改成安排品酒會、手作麵包體驗、電影賞析等在地生活體驗活動,惟會員除了一次性入會費外,一年尚須繳交2至3萬元會費,每次參加活動還要繳交費用,價格只比非會員低數百至數千元,致會員參加意願不高,每位會平均一年只參加1至2個活動,所繳會費與所能取得之服務價值完全不成正比,而傳銷商招攬他人參加會員繳交入會費、月費達一定人數、金額可晉升等級並獲取各式獎金,環宇全球公司發出之獎金佔各年度營收最高達8成,有明顯商品虛化情形,至107年5月共收取會費約2億元,會員數最多達3000多人,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涉犯變質多層次傳銷,於今年6月起訴該公司負責人。
六、 應避開那些特徵之變質多層次傳銷?
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除要確認是否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是否提供完整書面契約,且載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外,有下列特徵者,應避免加入:
1. 要繳交高額入會費、認購高金額商品或非短期售罄商品方有獲取獎金之資格
2. 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如過度強調拉人入會可取得獎金,只要一直拉人入會就可以躺著賺抽取下線組織佣金
3. 所購得之商品或服務顯然沒有相應之價值,卻發放大量獎金,顯難以支持長久
4. 所銷售者為不明或境外之投資機會、虛擬貨幣、虛擬商品等
5. 宣稱可獲顯高於一般民間借貸利率之報酬,能快速回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