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毒品現況說明

Written by on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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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叫毒品?
A 毒品原本多是藥劑,比方海洛因原本是德國拜耳公司推出的藥品,用來止痛並且使病人感受快樂,少數是嗜好品,如大麻。這些藥劑可能讓施用的人感覺如快樂、興奮、減少痛苦、幫助睡眠,從而可能使施用的人有濫用的可能,而所有的藥劑都可能對人體有副作用,如傷害身體,及包含且使施用者對藥劑產生依賴性,從而成癮。而最嚴重的問題在於,成癮者為了那些藥劑,或為了有錢購買藥,衍生出的犯罪,以及為了賺取這些成癮者的錢,有不法集團會以非法手段以維持他們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行為,而有社會危害性。

吸毒在英文上叫做藥物濫用,毒品在日語叫做麻藥,而我國因為歷史上深受鴉片、阿芙蓉的危害,直接在命名上定調,把那些會被濫用、有成癮性、有社會危害性的藥物稱為毒品,把施用毒品稱為吸毒。我國並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為四級。

Q 這些分級主要區別在哪裡
A 簡單說是依據危害的程度,定義管制、處罰的嚴寬,雖然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引誘他人施用第1到第4級毒品都是有刑事責任,但處罰刑度是有輕重之分,例如販賣第一級毒品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四級毒品視有期徒刑3到10年,且嚴重的一、二級毒品,只要是施用、持有都有刑事責任,依據刑事程序處理,例如第一次抓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就要送觀察勒戒,嚴重還要強制戒治,或是以附帶戒癮治療條件為緩起訴處分,但如果吸食第三級如K他命、第四級毒品如佐沛眠,只有行政罰鍰。

Q 什麼是觀察勒戒、什麼是強制戒治?什麼是戒癮治療?
A 觀察勒戒 是針對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的,把他們當成是病人,儘量不以徒刑處理,所以初犯,或是戒了超過5年以上的再犯,就會以觀察勒戒這種保安處分的方式,送他們去勒戒所,期間不超過2個月,在這個期間在一個隔離的環境,讓他們戒毒並且觀察牠們是否戒了,如果沒有再施用毒品的情形就回家,也不會有刑事前科。
強制戒治是比觀察勒戒還要嚴格的處置,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或前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施用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為三犯以上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或經自首命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戒癮治療因為,原本針對吸食、施用第1級毒品、第2級毒品的初犯,檢察官給予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通常,吸食、施用第1級毒品(如古柯鹼、海洛因、嗎啡等)、第2級毒品(例如安非他命、大麻、MDMA等),在初犯時是送觀察勒戒,也就是到勒戒所去戒毒,時間最長2個月,如果有施用傾向。甚至長到1年的強制戒治。

後來為了更務實、有效的達到戒毒的效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針對吸食、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的當事人,如果他們的毒癮不嚴重,生活也相對單純,並不一定要用到保安處分,檢察官也可以選擇作成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就不適用觀察勒戒的規定了。

Q為什麼要選戒癮治療呢?
A多數施用毒品案件的當事人,都會希望檢察官能給予緩起訴的機會,因為如果是觀察勒戒,要關在戒治處所,時間為2個月以內,除了失去人身自由外,可能會影響到工作及生活,當然希望能透過戒癮治療的方式,取代觀察勒戒。

Q經常看到K他命的危害,會讓成癮者膀胱縮小乃至必須包尿布,甚至死亡,為什麼K他命沒有被定為二級毒品?
A 我想主要是幾個原因
第一, 已經對毒品成癮的人,他們其實身不由己,他們更像是病人而不是罪犯,因為一旦上癮,無論刑度,查緝的效率、乃至毒品因為查緝而上漲的價格多高,都很難使成癮的人因此斷絕毒癮,要斷絕毒品是要更專業的心理、戒治醫療,而不是刑事處罰,當然,為了與世界各國刑事政策接軌,且避免沒有毒癮的人因為好奇染上非常難戒治、危害很大的一、二級毒品,訂定刑罰以期嚇阻仍然有其必要。然而,對於染上毒癮,以及可能染上毒癮的那些不幸的人,那些造成他們施用毒品的原因,並不會因為刑罰提高而消失,我們多數人之所以沒有染上毒癮,一方面是我們的生活圈比較單純,更重要的是我們的處境沒那麼糟糕,我們比較幸運,所以我們的心理素質比較健康,我們的資訊、認知比較充足,使我們不會或是沒有必要藉由藥物來尋求慰藉、逃避現實,而不是因為我們害怕吸毒會受處罰所以不我們才沒有吸,可以說,刑罰規定對於減少施用毒品的效果本來就沒有大家想像的大,事實上刑罰規定對於很多問題的解決能力都沒有想像中的大。
第二, 毒品的分級,固然是依據毒品濫用性、成癮性、社會危害性的整體評估做成的,而所有的刑事政策也要考慮執行的成本與可行性。例如酒精的濫用 性、成癮性,其實可能高於許多第四級毒品甚至第三級毒品,酒精也造的各種疾病與意外,衍生的犯罪如酒駕肇事造成的社會危害的例子非常多,但我們顯然不能禁止人民飲酒,因為飲酒的需求太大,且酒精要製造以及 取得都很容易,如果飲酒當時犯罪,管制起來太難,況且多數人喝酒並不容易造成那些社會危害性。而K他命固然沒有像飲酒一樣的需求,但K 他命,也就是氯胺酮,原本是醫療上必備的有效且安全的藥物,可以做為 手術用麻醉劑,一些抗憂鬱藥也含有這個成分,很多合法的醫療過程會使 人產生與施用K他命相同的代謝成分,這都會造成查緝判定檢驗成本,也 會造成醫療機構的管制成本。
第三、毒品的社會危害性,很大一部分在於成癮者為了取得昂貴的毒品,因而鋌而走險危害社會,而當法律完全禁止且查緝某些藥物認定那些藥物是毒品的時候,那個藥物的價格會更昂貴,當K他命變貴,成癮的人要不然付出更多的錢去拉K,要不然就找替代品,而更有可能染上更為難以戒治、更厲害的一、二級毒品。因此衍生的犯罪極可能會更嚴重。

總之,將藥劑列為管制品或毒品,及將毒品分級時,考量的社會危害性是全 面的,且還要考慮到除了禁止外,政府合理管理的可能。
如果一些藥劑並不是那麼容易成癮,相對的傷害也有控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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