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收到傳票或通知書怎麼辦之二-千萬別不理會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20-02-27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一、不理會傳票或通知書,會怎樣?
(一)偵查或法院刑事案件
對刑事被告來說,如果合法傳喚沒到,法院或檢察署可以請轄區警察去拘提,拘提不到,如果偵查中事實並不明朗,需要被告本人到庭說明,或是刑事案件被告否認,又可能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不待被告到庭不能審判,法院或檢察官可能就會發布通緝。許多朋友會覺得通緝是非常負面的字眼,但其實不要這樣想,傳喚、拘提跟通緝,都是法官、檢察官來找刑事被告的方式。
(二)民事事件
如果是民事或行政案件的被告,不來法院也不能拘提,是有權利不來的。只是當合法送達沒到,法院可以依照對方的請求,依照現有的證據來做判決,這裡稱為一造辯論判決。那民事訴訟法也有規定,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在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沒有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會發生擬制你對原告主張的事實自認的法律效果,這是非常不利的結果。建議您,如果民事事件不想出庭,至少也寫一張答辯給法院,看是否同意對方的請求,如果不同意的話,原因是什麼。
(三)如果你是證人
雖然不能發布通緝,但法院或地檢署都可以請警察拘提,這是因為國民有作證義務,並不能說案件跟我無關,就不理會喔,除了拘提之外,法院還可以罰錢。
二、送達的方式有幾種?
前面提到,合法送達沒有到庭,不管在刑事或民事,都可以出現一定的法律效果。但甚麼叫做送達合法呢?大致上有幾種情形:
(一)郵局送達
這當然是最常見的,法院或地檢署請郵局幫忙寄送傳票,經過簽收之後,就發生送達的效力。如果本人不在,把傳票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也是可以的。像是同居人爸爸媽媽可以幫忙代收,受雇人大樓管理員代收,也都會發生送達的效力。
(二)寄存送達
因為現在大家白天都有工作,住的地方也不見得有管理員可以代收,找不到人收受郵件時,有另外一種送達的方式,稱為寄存送達。所謂的寄存送達是指如果沒有辦法依照前面提到的方法送達本人、同居人或受雇人,可以把文書文書寄存自治或警察機關,製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門首,另一份放在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這種情況稱為寄存送達。當這種情況維持10天,就會發生送達的效力,不管有沒有真的收到。
(三)公示送達
如果說要送達的人已經不知道搬去哪了,最後一種送達方式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首先,在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其次,將送達文書的一部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因為現在網路十分發達,法院會透過網路方式公告。國內的話,民事公告20日、刑事公告30日,就會發生送達成功的效果。
三、真的沒有辦法開庭怎麼辦?
沒有辦法開庭的話,傳票或通知書上面都有承辦書記官的分機,可以打電話過去說明,寫一份請假的說明,附上必要的證據,傳真到法院或地檢署,如果可以的話,說明自己可以開庭的時間,讓法官跟檢察官可以改期,利人利己,讓案件更順利的進行,相信是大家共同的期望。
四、被通緝怎麼辦?
有些民眾因為沒有住在戶籍地,所以壓根子不知道自己被傳喚拘提。法院或地檢署也不知道民眾租屋的地址,最後就發佈通緝。遇到這件事情不要擔心,當您知道自己被通緝時,請趕快向警察機關或通緝的地檢署表示願意到案說明,讓法官或檢察官可以知道你的現居地址,然後問一下案情相關的問題,就可以撤銷通緝,千萬不要不予理會,最後才被警察逮捕,可是很折磨人的過程。
五、如何避免傳票或通知書沒收到?
最重要的還是,戶籍地要有人可以幫你收郵件,如果真的很久沒有住戶籍地,有沒有其他親友居住,最後好是遷到可以收受郵件的地址,這樣才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