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台宣導:惡意逼車行為取締於法有據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4-04-30
我們經常聽到有人說︰「馬路如虎口」,可見得馬路是相當危險的地方,特別是有些駕駛人因為要挑釁其他開車較慢的駕駛人,或是有其他偏激行為,常會在馬路上出現惡意逼車情形,造成其他駕駛人的恐慌,甚至因為兩車太過靠近,而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形。
為防止這種惡劣行為的發生,內政部警政署特別行文給交通部,要求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惡意逼車」違規方式,應該以現場攔停、錄影採證,或依民眾提供檢舉資料查證,違規無誤後舉發,並應該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交通部公路總局因此已經在今年一月八日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針對包括惡意逼車及突然減速、煞車等行為,從103年3月31日起,由警方展開取締工作,一方面提醒駕駛人不要有類似危險行為,同時也請駕駛人要注意新法規定,以免被開單處罰,造成荷包失血。
公路總局強調,這次修法是針對民眾經常投訴的惡意逼車及突然減速、煞車等行為,希望能有效遏止這類行為的發生,交通部也針對惡意逼車的惡意駕駛增列汽機車駕駛人處罰標準,若駕駛人任意迫近、突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刻意迫使其他車輛讓道;或是在非突發狀況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將對機車騎士開罰1,2000元~1,8000元,汽車則可處以18,000至24,000元。
公路總局表示,近年來,經常在媒體看到民眾在超車或變換車道時,動不動就以惡意逼車手段,迫使對方讓車,甚至因行車糾紛而在高速公路上緊急煞車,或在高速公路停車理論等,這些都是非常危險的行為,為保障一般用路人的權益,避免曝露於危險狀況中,特別修法將這類行為加以處罰,以遏止歪風。
同時,這次在新法修正案中,另一項修正重點是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的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必須使用電話、電腦或其他通訊設備者,將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