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取締酒駕的科學執法作為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5-08-10
近年來「酒後駕車」一直高居臺灣地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主因,內政部警政署已經開始利用酒後駕車行為與肇事特性,規劃了各項的執法勤務。
目前警政署已不再統一律定執勤日期,僅規定每月各縣市警察局應至少規劃2次勤務;嘉義縣警察局每月亦再行規劃4次勤務,並要求所屬分局每週應再行規劃2次以上勤務,計每月取締酒後駕車專案達16次以上;其中尚有其他巡邏勤務未計算在內,其執法頻率甚高。而且,聯合嘉義市、雲林縣、台南市、國道等警察局勤務之規劃,以杜絕酒駕之駕駛人因二地區執行頻率、時程不同,而生規避取締之僥倖心態。
警察單位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地點之選擇,依其制定之取締酒駕車程序規定,會考量容易有酒後駕車行為及酒駕肇事較多之地點。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規劃,主要目的以嚇阻酒後駕車行為之發生為主要目的,實質防制酒後駕車發生危害為次要目的,故勤務地點依市、郊區特性規劃,如市區可以市集、餐館附近道路;郊區可以廟會活動、部落鄰近道路為規劃標的。
此外,警政署另發現郊區公共運輸系統與副大眾運輸不甚發達,多數均以機車為運具,而且各地之機車酒駕事故亦相當嚴重,故而各警察單位之執法對象選擇,亦將以機車酒駕執法為重點。
酒後駕車除處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及以公共危險移送法辦,並不得再考領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