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國家賠償是什麼?

Written by on 2019-03-21

最近有一則新聞提到新北市一位女童赤腳在陽光運動公園玩耍,意外碰觸到地燈破損外露電線遭到電擊,女童跟父母對新北市政府提起國家賠償,新北地院判賠共1007萬元。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國家賠償。

一、什麼是國家賠償?
一般人,因為故意過失的不法行為,造成別人的損害時,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比如開車不小心撞傷別人,要負擔被害人的車損、人傷,或是因為受傷而衍生的精神痛苦等。那如果,造成損害的是國家公務員呢?被害人可不可以跟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這裡所講的依「法律」,講的就是國家賠償法跟相關規定。相關規定比如: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違法使用警械造成損害時由各該政府負賠償責任、土地法規定因為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時,由地政機關負賠償責任。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1.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時候,因為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2.因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至於什麼情況下,會構成怠於執行職務,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指出: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必須要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務員是否已經沒有不作為的可能。
3.公有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針對的是設置跟管理的欠缺,並不是針對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

三、執行職務的國賠責任,要符合哪些要件
國家賠償本質上是一個侵權行為責任,兩者的要件基本上相同,只是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包括:
1.行為人為公務員
2.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3.不法之行為
4.行為人有故意過失
5.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6.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應該跟誰請求?
如果是因為公務員的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所發生的損害,應該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果是因為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則應該以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果說,就誰是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可以請上級機關來確定。上級機關在被請求之日起逾20日不為確定者,就可以直接以上級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五、請求之前,應該注意什麼?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該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收到這個請求後,則應該和請求人協議,如果說可以達成協議,這個書面的協議,就跟判決確定的效果一樣,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就不用再進入後續的訴訟程序。
但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在30日之內不開始協議、超過60日協議不成立,那麼請求人就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六、誰是公務員?
前面提到,公務員因為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故意過失不法造成人民損害時,公務員所屬機關應該負國家賠償責任。
這裡所講的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並不一定是具有公務員的身分,也不一定是編制內的人員,像是約聘的司機、工友,都包括在內。
除此之外,如果公務機關是委託團體或私人行使公權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舉例來說,財政部委託民間銀行來辦理國庫業務,在這個業務範圍內,民間銀行的行員就視同財政部的公務員。

七、請求國家賠償,有期間限制嗎?
有的,這個要特別注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換言之,要在知道有損害時起2年請求,不管什麼時候知道,最長不能超過5年。

八、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之處,就依照民法規定,只要是一般侵權行為可以請求的,都可以主張。包括財產上跟非財產上損害。
財產上包括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增加生活之費用、財物毀損等等。非財產上損失就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

九、國家可以跟公務員求償嗎?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當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這樣的設計是為了讓公務員勇於任事,不要瞻前顧後,一般的過失,國家機關是沒有求償權。

十、有沒有實際案例
1.嘉義地院106年度朴國簡字第2號:原告騎機車經過某路段,因為路面淘空,年久失修,有深達一個寶特瓶高度之坑洞,原告因此摔倒受傷,請求管理機關公所賠償,法院判賠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看醫生的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等。
2.台北地院106年度北國簡字第11號:因為颱風來襲,某政府機關的圍牆倒塌,把停在附近的車輛砸毀,法院判賠修車費用。
3.新北地院106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原告把自己的土地用圍籬圍起來,在民眾陳情之後,市政府發函認為該土地是既成道路,警察分局把圍籬拆除。法院認為之前那個函文也就是認定既成道路的行政處分,和大法官解釋的要件不符合,因為違法的行政處分造成圍籬被拆,市政府應該負賠償圍籬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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