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2月19日節目

堯堯 2025-02-19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政揚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之解析
壹、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
一、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二、舊法限縮客觀要件:
一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釋字145號 )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上訴人等與被告等雙方械鬥時,其參與鬥毆之人均係事前約定,並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鬥毆之情形不合。28年上字第621號判例(廢)
三、舊法限縮主觀要件
刑法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31 年上字第 1513 號(廢)、28年上字第3428 號(廢)
貳、新法規定及立法理由
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9年1月15日公布)
二、立法理由
一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