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4年01月28日節目
堯堯 2025-01-28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什麼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保法第50條定有明文。所以依犯保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種情形之人,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一)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被害人遺屬:例如殺人罪、過失傷害致死罪等案件之被害人遺屬。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必須要注意的是,依照犯保法第50條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得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額外立法排除。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犯保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致「重傷者」本人: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因他人過失行為引發受重傷結果,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申請犯罪補償金。如果死亡案件的被害人遺屬有很多人,誰可以來聲請?金額如何分配?
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二)由上開規定可知,被害人遺屬在申請資格上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能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的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或者已拋棄請領權,或者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申請,以此類推。
請領方式,依法是採共同具領、平分。依據犯保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依犯保法第63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當申請權人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但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成年後5年,也就是23歲前申請,以及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