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10月29日節目

堯堯 2024-10-29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簡介緩起訴處分
條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3項、第4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第1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1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會有兩個期間:緩起訴期間、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條件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