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113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品質計畫 行人地獄相關計畫

Written by on 2024-10-28

特別來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基礎工程組 趙啟宏副組長

公告行人優先區,與行人友善區

根據交通部說明:「行人優先區」是由內政部規劃,並交由地方政府決定劃設,以行人密集場所的周邊道路為規劃範圍,主要針對6大行人地點, 政府機關、學校、醫療院所、兒少福利機構、大眾運輸站、商圈市場 等場所周邊,將該區域劃設「行人友善區」,再由其中一段規劃為「行人優先區」,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基本上會劃設在次要的巷弄,不會設在主要的交通幹道上,避免影響車流。 行人友善區:建設人行道,車輛限速30km/h。 行人優先區:行人可全線通行,車輛限速20km/h。

條例規定有要劃定公告行人優先區,與行人友善區、行人徒步區、交通寧靜區等,這些區有什麼不同呢?

一、「行人友善區」為本條例新定法令名詞,依條例第 2 條規定「指經公 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 之區域。其工程改善內容,依同條例第 7 條第 4 款,除設置人行道 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 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包含路口行人穿越道、主次要 道路之人行道、服務性道路組成之街廓等區域。

二、依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所稱行人優先區, 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行人優先通行之路段。

(第 1 項) 行人優先區以行人步行為優先,道路全寬可供行人步行,車輛駕駛人 須緩速通過,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讓等待 行人通過,行人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

(第 2 項)行人優先區之安全 措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路口(段)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

二、行 人優先區內行車限速以不超過時速二十公里為原則。

三、應設置車輛降速設施。

四、路段兩端地面得採用不同顏色或材質鋪面,提醒車輛駕駛人減速及注意行人。

五、禁止按鳴喇叭。

(第 3 項)」本條係參考 歐洲交通寧靜化(Traffic calming)及日本 30 區 Plus 的概念,都 市住宅區域之出入道路通常路寬較小,如有大量通過性車流以高速 行經出入道路,車輛易與行人產生衝突,提高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性, 為解決這類問題所採取的措施泛稱為交通寧靜化,利用交通法規或 工程等方法,抑制出入道路上的車流。一般使用交通標誌、標線或號 誌等提醒車輛駕駛人注意並降低車速;另輔以實體設施如在道路上 設置車輛降速設施,以降低車速或減少車流。爰明定對於交通量較小或避免通過性車流進入之巷道,得設置行人優先通行路段,屬服務性 道路、無法劃設人行道,需人車共線且應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前段「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應靠邊行走」規定限制,惟仍應遵守後段「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定。

三、至於車輛通行行人優先區之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與違反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另行 訂定。行人優先區設置專用標誌、標線及行車限速,將於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訂定。至相關「行人徒步區」(禁止車輛進入)、 「交通寧靜區」(禁鳴喇叭)等,係有依據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噪音防制法等有關規定劃設具特定交通管制區域,應從其規定辦理之。

說到建構行人通行環境,我看到有些比較狹窄的巷弄,是劃設標線 型的人行道,那實體人行道及標線型人行道有何不同?完成標線型 人行道是否即屬人行道建設完成?

一、所謂「實體人行道」,普通認定基準為有不同於車道材質,有高於 車道高程、明確限制車輛行駛之道路空間。至於行人動線連續及符 合無障礙步行環境等必要條件,反不受重視。至標線型人行道,係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3 條規定:「人行道標 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以人行道標線劃設 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得設置第 141 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190 條車輛停放線。人行道標字及圖示 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路口入 口處應標繪之。本規則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22 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二、本條例第 5 條及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意旨為都市計畫區 12 公尺以 上主次要道路應完成新闢人行道,應以實體型人型道為目標,至於 標線型人行道應視為短期作為。

行人優先區規劃範圍?

根據交通部說明:「行人優先區」是由內政部規劃,並交由地方政府決定劃設,以行人密集場所的周邊道路為規劃範圍,主要針對6大行人地點,政府機關、學校、醫療院所、兒少福利機構、大眾運輸站、商圈市場等場所周邊,將該區域劃設「行人友善區」,再由其中一段規劃為「行人優先區」,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基本上會劃設在次要的巷弄,不會設在主要的交通幹道上,避免影響車流。

行人友善區:建設人行道,車輛限速30km/h。

行人優先區:行人可全線通行,車輛限速20km/h。

行人優先區規定

駕駛朋友看過來,看到這圖示要注意!藍底配上白色圖案,有大人牽小孩,還有車輛保持距離,這是「行人優先區」的標誌,分別在起終點設立標誌,提醒駕駛人於行人優先區內,應依速限等相關規定及圖例行駛。交通部也會在起點標誌配合設置最高速限或速度限制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

行人在行人優先區的路段,代表行人在起終點區域內行人步行為優先,該道路全寬可供行人步行,無需靠路邊行走,並設置在對於交通量較小或避免通過性車流進入之巷道,規劃行人優先通行路段。

汽機車

行經行人優先區,車輛駕駛人須緩速通過,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車等待行人通過,行人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

若車輛行經該區域,車速超過20公里,可處1200元~3.6萬元罰鍰,提醒駕駛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也就是時速超過60公里,即代表嚴重超速,除了罰鍰之外,還須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另外在行人優先區也禁止按鳴喇叭驅趕行人,會開罰300到600元罰鍰。

北市重點推「行人友善區」、 高市將試辦「行人優先區」

地方政府對於後續如何推動行人友善區及行人優先區,態度及做法不一,北市計畫持續已經有成功案例的友善區,高市則計畫今年推動行人友善區計畫,也能將優先區納入試辦。

台北市交通局長謝銘鴻表示,包括大學里、龍泉里的「交通友善區」概念規畫,未來都會轉型為修法通過的「行人友善區」持續推動。另外,他隨同台北市長蔣萬安到美國參訪時在紐約所學的概念,會試著推動open street 「時段性封街」,研議SOGO忠孝館後方街廓是否可先行試辦,把街道還給行人。

「行人優先區」要將汽車通行範圍盡可能狹窄,基本上以「避免超越行人」做道路設計,並且要有合理的路外停車規劃及強而有力的取締違規停車。如果能夠將「車輛法規有關的任何內容都盡可能刪除」就算是最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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