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9月23日節目

堯堯 2024-09-23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周衍延檢察事務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 詐騙實例說明,察覺遭可能遭詐騙時,應如何處理?
A:雖然還是希望大家可以不要受騙,但如果發現自己已經遭騙或可能遭詐騙時,建議應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進行詢問,必要時應即時前往警局報案,使警方得以即時知悉並施以相關作為,以避免損害繼續擴大,也更有機會即時將所受騙之款項追回,且本例中小帥如果有先尋求相關管道進行確認,應可提早防止自己遭列為詐欺及洗錢之共犯,所以多問多確認,除了保護他人同時也是在保護自己。另外在交付個人資料、財物,或協助收取驗證碼、收送物品時,盡量都要保留相關資料,如來電紀錄、對話紀錄、收據、相關單據、契約等物,千萬不要察覺遭詐騙後,一氣之下或一時緊張就將相關得以佐證遭詐騙的證據滅失。且如果對方都是使用某些一般不常見的通訊軟體聯繫時,也需要注意對方是否為詐騙,即使對方有傳送自身之證件供取信,該證件也可能會是盜用他人個資所得。何種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詐騙共犯?<結語>為因應不斷翻新的詐騙犯罪型態與手法,我國於113年7月12日、16日,陸續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統稱為打詐新四法。
包含建立金融、電信及數位之防詐措施,對相關業者課予宣導防詐、控管可疑客戶、配合詐騙調查、身分驗證等義務,增加防堵詐騙之可能。並針對詐欺之犯行,依程度輕重,設定不同之刑罰,以此降低施行詐騙行為誘因,從源頭打擊詐騙,被害人也可透過165反詐平台、法律扶助、調解和解程序之運用等方式,增加取回的受騙款項。但最有效的方式,仍舊是大家提高警覺,不要隨意交出個人資料,也不要貪圖詐騙集團一時之利誘,
以杜絕詐騙事件之發生!

2. 憲法法庭判決就死刑為限縮性合憲性解釋,本部啟動應變作為,籲請法院應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限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合憲,同時諭知法院組織法對於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及執行死刑等程序保障不足,因而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部分,本部說明。本部尊重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判決確定前相關程序規範不足而違憲之結果,惟37位人犯所涉罪行均係故意剝奪生命法益之最嚴重犯罪,若逕予釋放,對於社會治安、司法公信性將造成嚴重衝擊。憲法法庭既然判決認定對於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確定判決時,37位人犯其羈押次數及期間不受速審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羈押期間及次數應重新計算,本部將要求各該案件承辦檢察官對於法院審理是否羈押人犯時,應具體論告各該人犯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建請法院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俾實現社會正義及保障社會安全。
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制度已做出合憲性解釋,並限縮判處死刑之範圍,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之法規,本部將儘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對於符合非常上訴救濟程序之個案,亦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