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8月14日節目

堯堯 2024-08-14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亞樵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高檢署張斗輝檢察長、臺北地檢署王俊力檢察長
節目內容:
1. 談移送、起訴及審判的門檻案例,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檢察官依據調查結果,決定偵查終結與否及處理方式(例如起訴、不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簽結等)。警察機關並沒有決定偵查終結與否的權利,如果有人提出刑事告訴,警察機關依法都會移送給檢察官處理。曾聽過這樣的故事:有個媽媽因為孩子飢寒交迫,不得已偷了超商的麵包跟牛奶,店長報警處理。瞭解原委後,店長不僅不願提出告訴,還送了許多日用品給這位媽媽。警察機關雖然同情,也只能移送給檢察官處理,讓檢察官決定偵查程序何時關閉(偵查終結),以及用何種方式關閉偵查程序。
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縱使在警察局當場握手言和而撤回告訴,警察機關只能移送給檢察官處理。法律固然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提出告訴又撤回告訴,就不能起訴處罰被告,警察機關還是應該將調查的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處理,並不能自行認定有無構成犯罪,更不能收起來歸檔。
刑事第299條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法官為有罪判決的門檻則是「證明告犯罪」。因為法官判決被告有罪將使被告擔負刑事責任,所以設計更高的門檻。如果被告所涉罪嫌之證明,如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法院就會判決無罪。
從前述法律規定及說明可知,警察機關移送的偵辦、檢察官起訴的門檻跟法官判決有罪的標準是不同的,您瞭解了嗎?

2. 金檢合作重要里程碑!高檢署攜手中國信託 詐騙預警偵測機制再進化,中信銀行攜手高檢署強化防詐力道,12日簽下「雷霆專案」合作意向書簽約儀式,共同保護民眾財產安全。
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中國信託為打擊犯罪,4、5月創金融機構先例,與臺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合作「雷霆專案」,也因優化詐騙預警機制有成,高檢署同意擴大合作範圍,將提供全臺地檢署個人資料去識別化之人頭帳戶名單,運用中國信託銀行大數據資料分析能力,打造詐騙預警偵測機制,期盼藉由預先管制異常帳戶、阻斷詐騙金流,自源頭遏止詐騙,減少民眾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