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7月01日節目

堯堯 2024-07-01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刑事訴訟法修法背景、依據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中之卷證本無交付被告、被告辯護人閱覽權利,惟依釋字第737號解釋意旨,業已修正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閱卷權,即所謂的「賴素如條款」,茲說明相關刑事訴訟法之修法背景、修正後被告偵查中卷證閱覽權。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法背景?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閱卷權內容及規定為何?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過去僅有本文規定檢察官「得」到場陳述羈押理由及提出必要證據,修正後新增但書情形,如檢察官依第93條第2項但書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或其辯護人獲知卷證內容,則檢察官於法官訊問時,「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