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7月23日節目

堯堯 2024-07-23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怎樣才算公然侮辱?淺談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
說明: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性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公然侮辱罪所保障之範圍?何者為公然侮辱所處罰行為?刑法公然侮辱罪在何範圍內合憲?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經權衡後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刑法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名譽權內涵不包含下列何者?名譽感情。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下列何者行為將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