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6月04日節目

堯堯 2024-06-04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販售黃牛票有甚麼處罰嗎?(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2款、第3款:「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文創法第10-1條規定,都有規定黃牛票的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不限於藝文表演票券,而是所有運輸、遊樂票券之轉售都屬於裁罰範圍,向本次亞錦賽大巨蛋門票的部分,如果有黃牛轉售牟利,也是透過社維法裁罰。另外包含演唱會等藝文表演票券,則另外還有對黃牛票依據票面金額數倍裁處罰緩的規定,並且文創法也有規定,如果是使用機器人程式搶票,則另外有刑法上的罰則,最重可以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網路上看到販售黃牛票的人,有無檢舉管道或平台?
有些人以「代購」、「代刷」的名義,達到變相溢價收受票款的結果,是不是這樣就不會被認為是黃牛票而裁罰?修法三讀通過!賣黃牛票違法,恐處3年以下併科罰金3百萬!
民眾的心聲立法院聽見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已經三讀通過,確定修改某些條文。尤其是針對「賣黃牛票」的部分,以後如果被發現以「不正當」的方式搶票(特別是電腦搶票),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百萬以下罰金。甚至以超過票券面額價金或定價來販售門票,會依照販售張數來處以票面金額的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可以說是罰得非常重,雖然我們無法確保黃牛都不會鑽法律漏洞,或以後不再有其他黃牛出現,但這至少是社會的一大進步,往後的法規相信會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