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4月15日節目

堯堯 2024-04-15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官
2. 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
2.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1. 淺談戒具使用及偵查不
公開!針對日前保母虐死案將兒福聯盟社工上銬帶走之事件,引發軒然大波,主要之爭議在戒具使用有無失當,及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茲討論如下:
戒具使用之標準?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
A: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7]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8]責任。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因此,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然而,從近年八里雙屍案[9]和南港小模姦殺案[10]中,媒體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報導,將使犯罪嫌疑人承受巨大的社會輿論,即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對當事人仍會造成無可回復的傷害,因此不可忽略媒體報導的影響,更應從消息源頭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1. 詐欺集團收水之蒞庭論告
犯罪事實:A於民國某年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無名」等成年人所屬為人數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於某日招募B加入本案詐欺集團,B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集團,C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由A及B擔任車手,C則擔任收水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某日假冒某分局偵查隊隊長,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因其涉犯刑事案件,需繳交現金及提款卡供調查使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所約定之時間、地點,交付若干款項、提款卡予A,並由A、B依「無名」之指示接續自ATM提領款項後,將贓款於下列地點均交付於C,將詐得財物逐層上繳,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3人因而分別依序獲取若干之報酬。本案犯案模式及特點:
1.得手之贓款均放置公共場所之垃圾桶轉手他人製造斷點2.A、B放置贓款至垃圾桶後,C隨即到場取贓確保款項轉手成功3.C租車期間與本案犯案時間全吻合4.依據監視器影像續追查甚至查出C交付第2層收水。配合監視器影像、PPT與時事議題進行論告(詳現場廣播說明)
判決理由?虛擬貨幣相關案例:水房「收水」刑責,可能無罪嗎?

2.嚴懲詐欺犯罪,落實被害人保護;配合行政院打詐專法,強化執法利器:
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藉由加強行政監管及提高刑事處罰雙管齊下,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行政監管部分,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監管機制,從源頭攔阻詐騙,達到減少民眾接觸詐騙訊息、減少誤信機會、減少財產損害等三減目標。刑事處罰部分,對於已發生之詐騙犯罪,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為能彰顯政府對於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重視,從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方向研擬草案,強化打擊詐欺執法工具,同時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本部就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面向,研擬打詐專法重點如下:
高額詐欺或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提高法定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高額財產損害,或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此類犯罪行為,依現行刑法規定,無法全面評價行為之惡性及真正發揮遏止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法定刑責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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