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3年03月26日節目

堯堯 2024-03-26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淺談偵查中轉介調解?什麼是偵查中轉介調解制度?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故如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強化調解業務與偵查程序之配合,可解決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紛爭,更能滿足當事人之需求,並可減省司法資源之耗費。偵查中轉介調解制度主要是利用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制度,就是案件進到地檢署,由檢察官確認當事人雙方都有調解之意願後,會發函給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及當事人,安排擇日到法院調解室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由調解委員之居中搓和,讓當事人把各自的主張及需求提出,若能達成一致,調解成立,如新聞的傷害、公然侮辱互告案件為例,因為所告罪名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只要雙方調解成立,告訴人直接填寫撤回告訴狀,再將此調解成立之結果及資料回傳給檢察官,刑事紛爭就可以快速獲得解決;民事賠償的部分,也因為雙方在調解程序中能達成共識,而能快速達成賠償的合意,此正所謂紛爭一次性的獲得全面解決,讓當事人不用在為了相同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跑地檢署或法院。偵查中轉介調解的方式有哪些?可以轉介調解的案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