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2年06月14日節目

堯堯 2023-06-14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柯怡如檢察官
節目內容:
言論自由的界限-妨害名譽罪章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但刑法保障個人名譽法益,明定妨害名譽罪章的處罰。兩者似否衝突?刑法規範是否已經侵害了人民基本權而違反憲法?司法院憲法法庭在112年6月9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明確指出憲法同時就人民的言論自由(第11條)與名譽權(第22條)有所保障,當兩者產生衝突時應做出適當的利益衡量,應特別考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在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保障,但刑法保障個人名譽法益,明定妨害名譽罪章的處罰。兩者似否衝突?言論涉及他人私德、隱私時,是否有「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