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111年11月14日節目

堯堯 2022-11-14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洪婉婷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有買賣股票的習慣嗎 ?誰是這家公司的「董事長」這件事,會不會影響你買賣股票的決定呢?小心有炸!
如果有聽眾曾經留意到去年發生的這件事,應該知道後來經濟部的做法,只能委婉地否准補新任董事長的變更登記,無法直接說這個選任新董事的行為是否合法。
後來主管機關考量到,市場上的經營權之爭,不會只有這一件,為了避免將來再次發生同樣的問題,應該事前研議新的規範,才於今年8月5日公告新修正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其中第3條、第7條就明文規定了,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董事做決策以前,應有充分資訊及時間評估,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這是一個對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都影響深遠的規定。每當市場上發生經營權的爭奪,各方人馬通常都精心策畫,甚至機關算盡,所以往往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觀察大股東如何做策略規劃,同時也是檢視目前法規有哪些地方還有不足,所以利用中午簡短的時間,跟各位聽眾分享這一則去年底發生的經典案例。可能有人會問,身為董事長,怎能容忍自己被解任的議案列舉在召集事由中?不可諱言的是,董事長面對此等提案時,通常會採取消極不召集董事會之作法;此時,對於擬提案解任董事長之董事(們)而言,是不是就沒轍呢?
其實不然!
公司法第203條之1早已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可以先用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這樣董事會就開得成!
所以,董事長想要藉由不開會,避免自己被解任,是有招數可破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