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健保資料庫釋憲案,是怎麼回事呢?

Written by on 2022-05-03

特別來賓:奕讀法律事務所 蕭奕弘律師

週二(4月26日)上午,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庫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全民健康保險是一個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制度,也可以說傲視全球,保護我們國民的健康,也讓其他國家的人民感到羨慕,那為什麼健保資料庫會跑到憲法法庭來,還開了三個多小時的言詞辯論庭,他們在爭些什麼呢?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這個釋憲案在處理的問題。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健保資料庫釋憲案,是怎麼回事呢?

什麼是健保資料庫?

全民健保是一個三面的法律關係:首先,民眾跟健保署投保,繳交健保費,健保署提供醫療保險給付。其次,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和病患成立醫療契約,提供專業的醫療行為。最後,健保署和特約醫療院所之間,存在行政契約,醫療院所向投保的民眾提供醫療給付,然後接受健保行政的管理。

特約醫療院所在診治完病患之後,要把就醫紀錄上傳登入,這個目的原本是作為健保行政管理,主要當然是讓健保署核定健保給付給醫療院所。但健保署的前身健保局從84年健保開辦之後,從87年開始就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後來這個資料庫在105年終止不再提供使用。

這次的釋憲案涉及的是另外一個資料庫,衛生福利部的前身「衛生署」在96年通過「國民健康資訊建設計畫」,在100年開始對外營運健康資料夾應用協作中心。104年改名為「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這個資料庫其中一個主要部份,就是健保的申報資料。

健保資料庫有保護個資嗎?

健保資料庫經過多年的演進,一開始的個資保護並不足夠,甚至是以光碟的方式提供大量的檔案。但現在的健保資料庫,是有相當的保護措施,甚至可以說讓研究人員感到不便。

首先,健保署提供給衛福部的原始醫療資料後,會由衛生福利部就特定欄位進行轉碼,像是刪除姓名、地址這些可以直接識別的資料,此外身分證字號、醫療院所代碼、投保單位代碼、統一編號會進行轉碼。

其次,申請的研究者依照申請,刪選出部分欄位,並不是全部提供,申請的研究者要去衛福部的資料中心的實體隔離作業區中使用,並沒有對外網路、不能攜帶實體文件或電子設備進入,只有提供紙筆,但離場前繳回。只能攜帶出不具識別性的統計結果,不能攜帶出個案資料。

衛福部為什麼可以把健保申報資料拿來建制研究資料庫?

依照個資法的規定,在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有一個特定目的,並且符合法定要件,比如公務機關為了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或是非公務機關和個資當事人之間存在契約關係,而且已經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後續的利用,也都要在原本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如果要把原本蒐集的個資做原本蒐集目的外的利用,則需要符合個資法規定的要件才可以,比如說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當事人同意等等。

像是健保資料的蒐集,原本是為了健保行政的管理,其實不是為了建置醫療研究的資料庫,健保署把資料移給衛生福利部建置資料庫,屬於原本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依照個資法規定,需要符合法定的規定要求。

健保署跟衛生福利部的主張是:「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也就是學術使用的目的外利用事項。

這個釋憲案是誰聲請的,之前的訴訟情況如何?

這個案子是8位NGO的民眾,分別在101年5月、6月間,分別以存證信函寄給當時的健保局,拒絕健保局將蒐集的健保資料釋出給第三者。當時健保局函覆:因為辦理健保業務,擁有全國民眾納保跟就醫資料,是為促進健保相關研究,以提升醫療衛生發展,對外提供利用時,均依規定辦理,並且有嚴格的資料管理措施,以保障研究資料被合法使用,否准這八位民眾的請求。

後來,這八位民眾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停止將原告之個人健保資料提供給國衛院的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及衛福部建置「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及分中心作為學術或商業利用。

這個行政訴訟在106年確定,八位民眾敗訴確定,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釋憲案的爭點在什麼地方?

有好幾個爭點。

第一,這個健保資料庫的建置是以個資法的目的外利用規定,作為依據,這樣夠不夠。是不是需要個別的法律,來規範跟作為建制健保研究資料庫的法律依據。

第二,民眾可不可以有選擇退出的權利,就像八位聲請人他們的訴求是把自己的醫療資料從研究資料庫中排除,如果個資法可以做為建置資料庫的法律依據,民眾是不是可以說我不要在裡面。

第三,可能是更重要的事情,未來我們應該如何面對各種政府建制的大型資料庫,法律的要求應該到什麼程度。尤其在人工智慧與大數據的時代,資料本身就有很高的價值,但同時會跟個人的資訊隱私與自主權產生衝突,憲法應該怎麼與時俱進的來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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