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緩起訴被告酒癮治療處遇 / 駕醫療介入-司法體系合作

Written by on 2022-03-18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鍾曉亞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緩起訴被告酒癮治療處遇 / 駕醫療介入-司法體系合作

▍議題發想

全國酒駕被告以緩起訴處分進行戒癮療程,開啟司法與醫療的合作契機松德院區從104年計畫建置試行階段,105計畫正式執行,每年年終均會至地檢署向檢察長報告治療成效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
(一)因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且係五年內第二次、第三次再犯或五年後三犯者。
(二)有酒癮或酗酒傾向者。
(三)其年齡、身分或經濟情形以緩起訴為適當,但僅施以法治暨生命教育課程仍不足者。
(四)坦承酒駕過錯、了解戒酒治療內容並同意自費參加戒酒治療。
(五)能定期於規定時間到場接受治療及輔導者。
(六)另案(將)發監執行、另案於緩刑期間、另案有累犯及五年內四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者,均不適用本計畫。

酒癮、毒癮和家暴案件一樣,都不是單一司法可以解決。

研究顯示酒駕再犯(二犯以上)者7~9成的人有酒精使用障礙症,且大多數酒精使用障礙症的人多可以維持高功能生活狀態,但酒精對自己的傷害已經悄悄上身,儘早檢視自己飲酒狀態及增加酒精相關知識,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目前的資料顯示參與本方案者在治療結束後一年再度違規率5.6%,相對於交裁所初犯或再犯者之再違規率18%。透過醫療介入除了改善其飲酒及情緒問題,亦可提升生活品質

105-110執行概況

本署轉介627人,開案成功570人。429人完成、86人未完成、55人治療中
每週飲酒天數:由2.4日下降至1.1日
每日飲酒量:由4.2單位下降至2.7單位
完成治療者再違規率:
完成半年期治療者,再犯率:7.6%,若未完成治療者再犯率:15.2%
完成一年期治療者,再犯率3.7%,若未完成治療者再犯率:26.8%

酒駕醫療介入計畫結束治療個案滿意度調查分析,(非常滿意+滿意之比例高達80%)酒駕肇事頻釀重大傷亡,立法院臨時會朝野立委紛紛提案修法,要加重酒駕刑責。根據司法院統計,2020年酒駕遭起訴共4萬7727人,獲緩起訴1萬7297人中,據了解僅205人被裁定要求接受酒癮治療,佔1.2%;另外,立法院研究報告指出,酒癮治療確有助降低酒駕再犯,盼防制酒駕應多管齊下,以收成效。

對於酒駕問題,法務部推動酒駕防制司法與醫療合作處遇模式,藉由心理及生理雙重層面,從根本解決酒駕問題;立法院一份前年的研究報告指出,台北地檢署緩起訴轉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成癮防治科進行酒駕個案醫療的成果,完成治療者再犯酒駕案件比率為10%,未完成治療者再犯酒駕案件比率為25%,依數據顯示接受治療個案有其成效。

雖然酒癮防治對防治再犯有明顯成效,但也有統計資料顯示,2020年酒駕獲緩起訴1萬7297人中,僅205人被要求接受酒癮治療,比率為1.2%;2019年1萬9466緩起訴者也只有263人被要求接受酒癮治療,比率為1.4%,比率被認為偏低。

但法界人士強調,酒駕者是否要接受酒癮治療,法院接獲檢察官聲請後,會請醫院鑑定;實務狀況來看,被醫院鑑定為有酒癮者人數極少,因為酒駕可能是幾個月一次,一般人也不會整天醉醺醺的,要藉此鑑定是否有酒癮,實務上不容易。

但立法院研究報告認為,酒癮問題可以參考毒品戒治,透過建置整合性酒癮醫療示範中心,發展轉診與分流系統,強化酒癮防治專業人才培訓制度等,期能加強戒治效果。

嚴懲酒駕,多管齊下,發監執行、嚴審假釋、強力執行、戒除酒癮(來源:法務部)日期:111-01-20

遏止酒駕,保障國人行的安全,是政府非常重視且持續推動的政策。本部秉持行政院蘇院長於今(111)年1月6日上午行政院院會中有關嚴懲酒駕、強力執法之指示,蔡部長於院會後隨即責令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等機關多管齊下,全力遏阻酒駕致人死傷憾事再度發生。

而為貫徹執行,本部先於1月6日下午,邀集檢察司、保護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等業管同仁研商立即可行措施,並於1月7日函知所屬機關遵照蘇院長院會指示積極辦理。蔡部長再於1月10日親自召集檢察機關首長包括最高檢察署江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邢檢察長、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及矯正署黃署長、行政執行署林署長等,召開全國視訊會議,重申政府嚴懲酒駕、強力執法之決心,並要求各機關應採取具體防制作為,展現防堵酒駕之行動力。

故從1月6日起至1月14日止,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等機關,分別採取各項具體作為及獲得之防制成效,分述如下:

(一)重懲酒駕犯行對於酒駕案件,一律從速從重追訴,若法院判決量刑過輕,公訴檢察官將依法提起上訴,具體求處重刑。

酒駕案件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縱使得予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將考量其犯行對公共安全之法律秩序造成危害重大,從嚴審核,除有特殊情形外,參照刑法第41條「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不准易科罰金。

自1月6日起至1月14日止,各地方檢察署從嚴審核而不准易科罰金經發監執行之酒駕被告共計67人,嚴懲酒駕惡行。

(二)依法嚴審假釋因酒駕入監服刑者,各監所依矯正署「酒駕收容人處遇實施計畫」,加強規劃各項具體有效戒除酒癮處遇,實施系統化的矯治處遇,協助建立正確認知、促進行為改變,使酒駕受刑人在監接受完整矯治。

對於未完成戒除酒癮處遇或成效不佳或在監行狀不良等缺乏悛悔實據者,依法嚴審而不予假釋,以符矯正目的。另前已假釋出獄者,若假釋中更為酒駕犯行,基於特別預防考量,將依法審酌予以撤銷假釋,再度發監執行。

(三)強力執行裁罰:行政執行署通令各分署啓動「強力執行滯欠酒駕罰鍰專案」,對於酒駕遭行政裁罰逾期未繳之行為人,各執行分署已主動與裁罰移送機關建立聯繫平臺,促請儘速移送執行。

各執行分署收案後指定專人專責採取迅速有效執行方法強力執行,包括積極調查違規行為人可供執行財產,迅速查封、扣押,如符合限制出境要件,立即限制出境,必要時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以貫徹公權力。

1月10日至14日全國13個執行分署同步執行酒駕罰鍰案件,擴大宣示政府嚴正執法之決心。

近二週執行上述案件合計2095件,全部繳清、分期付款、已查扣財產等有效執行金額已逾新臺幣3千5百萬元,讓酒駕者付出代價,沒有僥倖。

(四)幫助戒除酒癮對於酒駕被告經醫療評估適合戒癮治療時,偵查檢察官將依法審酌個案情節,若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時,將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及遵守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以澈底戒除酒癮,避免再犯。

被告如違背前述應履行之事項,未按期完成戒癮治療或緩起訴期間再犯,偵查檢察官審酌後撤銷緩起訴處分,將依法訴追並向法院求處重刑,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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