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酒駕強制驗血違憲簡介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2-03-07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黃正雄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酒駕強制驗血違憲簡介
最近有一則新聞是有關大法官憲法訴訟第一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肇事駕駛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時,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之規定,一律均可委由醫療單位強制抽血檢驗,乃係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而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但在今(111)年2月25日判決公告前,已實施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照前述規定辦理。此外亦不能依前揭規定檢測交通事故肇事者體內有無毒品反應。
本案是先前法官審理2件男子騎車不勝酒力自撞案件,2人均因傷勢嚴重無法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而被送往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分別為每毫升273毫克及每毫升275毫克,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各為每公升1.36毫克及每公升1.37毫克,均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甚多,檢方乃依公共危險罪嫌提起公訴;吳志強法官認為強制抽血係干預人民基本權有違憲之虞,乃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而成為憲法法庭改制後首件判決。
本件判決主要係認為執法須依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認為無論是否有酒駕嫌疑,只要駕駛肇事,均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強制送請醫療單位採血檢驗,欠缺正當法律程序,而且對血液樣本及檢測結果均無法律規範,恐遭用於其他目的;有酒駕嫌疑的肇事者,雖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但仍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亦應審慎規範血液樣本及檢測結果不被濫用,以防相關訴訟外利用。
至於在今年2月25日判決公告後至修法完成前的2年過渡期間,肇事後無法酒測或拒絕酒測的案件,大法官則表示應比照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強制處分之檢察官優先處置原則,由警方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以下有關鑑定之規定,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能強制驗血;惟倘若情況急迫,警方則可先行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倘若檢察官不許可,則應於3日內撤銷。另外倘若駕駛不服強制驗血程序與結果,則可於檢測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尋求救濟。
有民眾認為酒駕行為是害人害己,天惡人怨,眾所踏伐之行為,大法官作此判決無異是妨害檢警查緝追訴酒駕惡行,而有縱放之嫌。因為第一線警方調查證據的時間拖越久,酒精濃度代謝會隨著時間而越來越低,可能肇致所取得之酒精濃度數值遠低於實際肇事時之數值,更甚者低於法定標準值而造成酒駕者脫罪。事實上有2位大法官也有相同的憂慮,而提出不同意見書表示,酒駕危害每年造成300多人死亡,使眾多家庭破碎,防杜酒駕危害,大法官也有責任;倘若警方採血檢驗尚須經過檢方許可鑑定,必會加重檢察官案件負擔,且審核時間會造成肇事者酒精濃度下降,增加證據滅失的可能性,但判決執意宣告違憲,「本席無力阻止,無奈更非常遺憾」,請檢察官多多擔待,即使做「橡皮圖章」也請配合。倘若警察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核發之令狀始能強制驗血,是否因遲延而喪失精確性及時效性,值得三思,「判決造成的社會影響,恐大於欲達成的理想目標」。
但不論如何,大法官雖宣告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違憲,但也提出修法的方向及修法完成前2年期限內之權宜作法,雖增加調查取證之困難及案件負擔,仍屬對於酒駕執法有所支持,並非真為酒駕者脫罪。若為增加生活情趣及放鬆身心而飲酒,應以適量為宜,否則亂性傷身,得不償失,尤其絕不可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公權力之執行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然對於公權力之執行亦應予尊重,試想如果大家都不尊重公權力之執行,則人人各行其是,社會將會失序,難以正常運作,自然就無現在安定正常的生活了。而這樣的生活絕非僅靠司法人員就可以維持,必須靠全民合作,共同維護,才是利人利己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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