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證人的義務和權利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2-02-21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馬中人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證人的義務和權利
▍議題發想
最近有個新聞是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法院裁定科1萬元罰鍰。因此想和大家談談刑事訴訟證人的義務和權利。
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喚出庭作證的通知,可以不去嗎?
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刑訴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由此可知,作證是一種義務,如經合法傳喚,應要到庭,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可能會被處分罰鍰或是被拘提。而所謂正當理由,係應指依社會通常觀念,有不得已之事故而言。例如:重病、住院、人在國外、交通阻絕等…。若是開庭日真有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應提出相關證明給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由他們依個案之情節及相關之證明來判斷
如何會構成偽證?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件:有經過具結程序,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為虛偽陳述者。
刑訴有規定,證人作證前或作證後,應命具結就是命證人簽結文,結文內有載明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並命證人朗讀。
具結前要告知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的處罰。但未滿16歲,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可以拒絕作證嗎?
(一)有一定的身分關係,得拒絕證言:刑訴180條規定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二)有一定的利害關係,得拒絕證言:刑訴181條規定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上述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三)有一定的公務或業務關係者:刑訴179條、刑訴182條
公務: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業務: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他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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