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你所不認識的司法社工?談司法社工在刑事司法之角色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2-02-07
特別來賓:台灣高等檢察署 鄧媛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你所不認識的司法社工?談司法社工在刑事司法之角色
▍議題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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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司法社工?和一般社工有何不同?
社會安全網的運作,需要靠社工、醫療、勞政、教育、警政與司法等跨專業、跨部門合作,彼此橫向連結,而司法社工就是協助被害人、被告及其家庭,參與司法訴訟程序之社工人員,包含民事程序,例如子女監護權、離婚、出收養子女等,法院為了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由社工進行訪視調查,以及刑事案件中,擔任心智障礙被告之輔佐人、婦幼案件(例如性侵害、家庭暴力、兒少性剝削及人口販運案件)對於被害人之風險評估、陪同偵訊、甚至擔任專家證人等等,均仰賴其社工之專業協助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其重要性而此可知。
司法社工在刑事訴訟程序之角色如何?
(一) 陪同在場、陳述意見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2.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4條: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3.兒童及少件性剝削防制條例第9條:警察及司法人員於調查、偵查或審判時,詢(訊)問被害人,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4項: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36-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5.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271-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6.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1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二) 擔任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三)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協助鑑别: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第3項:司法警察、檢察官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亦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四) 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是否適用減少重複陳述作業之專業評估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第6點: 依本要點作業流程處理性侵害案件時,被害人應填具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同意書,社工人員應依被害人身心狀況及偵查案件之需要,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詢(訊)問之期間,提供司(軍)法警察(官)、少年法院(庭)法官、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參考決定詢(訊)問之時間。
(五) 擔任性侵害案件之司法詢問員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1條: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六) 擔任證人、鑑定人或專家證人
1.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第3點:下列刑事案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五)性侵害犯罪案件……(八)少年刑事案件。
2.檢察機關行專家諮詢要點第2點:下列案件,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三)性侵害案件。
(七) 性侵害或家庭暴力犯罪之行為人之處遇治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六、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4條:監獄、軍事監獄應成立性侵害受刑人評估小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前項評估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至少五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及專家學者等組成。
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第38條: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第39條: 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4.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如何作好司法社工的工作?
(一) 將法律與社工兩不同之專業作跨領域之銜接司法社工不僅單單陪同偵訊,穩定被害人情緒,其作出之專業評估,也常常是法院審酌是否核發保護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等之重要參考,一位稱職之司法社工應對於法律訴訟程序有正確了解,方能協助當事人。
(二) 良好之自我調適能力司法社工所協助者多為身心障礙、外籍移工等社會弱勢,該等當事人所遭遇者亦多為不幸或悲劇,惟司法社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切忌將自己悲憫之情緒帶入工作,而有失客觀與專業,因為司法講究的是客觀證據,若涉入太多之個人情緒,則被害人之指訴可能遭認有受誘導污染之嫌,反而不利於訴訟案件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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