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哄抬物價、囤積物資之相關刑罰

Written by on 2022-01-21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哄抬物價、囤積物資之相關刑罰

鑒於近來國內餐飲業頻傳漲價,影響國民生計,造成消費大眾的疑慮,全國地檢察署依照法務部及臺高檢署指示,近期陸續召開轄區查緝民生犯罪平台聯繫會議。會議除地檢署查緝民生犯罪專組成員外,並邀集調查局、警察局(轄內各分局)、消保官、產業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及農業局、海巡署偵防分署等相關機關代表,研商因應對策。

「囤積、哄抬價格」,應負何種刑責?

1.刑法第251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刑法第 251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業於今(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自今日起,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因此,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前述公告之口罩,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已開始徵用之口罩且情節重大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哄抬、囤積商品牟利之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等刑責,分別將處最重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機關對於囤積物資、哄抬價格的不法行為,有何作為?

為防止不肖廠商或店家於此防疫期間囤積口罩或哄抬價格,造成民眾搶購及恐慌,法務部所屬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已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即日起主動與當地警政、衛政等機關通力合作,速查嚴辦前開囤積、哄抬等不法行為。法務部也藉此呼籲販售口罩之商家及通路業者,切勿貪圖蠅利,趁機囤積前揭口罩或哄抬價格,以免觸法。

結論

近日因疫情波動且年關將屆,政府非常重視國內民生物價的平穩,絕不容許有恣意哄抬物價或違法囤積物資之情事,希望結合各機關力量,共同針對涉及人為操作哄抬民生物資價格之事,積極調查,若涉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應速從嚴查辦,於相關刑事法規適用上發生疑義時,亦可透過民生犯罪查緝平台與各地檢署專責人員研究討論,俾利必要時依權責告發偵辦。期能透過全力維持物價穩定,安定社會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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