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毒品個案緩起訴制度執行現況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12-22
特別來賓:臺北地檢署觀護劉東昇助理員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毒品個案緩起訴制度執行現況
個人背景(服務緣由)—談談你過去是什麼樣的的背景,以及怎麼會來到地檢署服務?
我個人過去是個職業軍人,因為軍旅生涯期間都在憲兵單位服務,服務過程大都與刑事這個領域相關,再加上研究所念的是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以在退伍後歷練了些職務後,知道地檢署有[觀護助理員]這個職缺,與個人過去所接觸的較相關,就選擇來地檢署服務。(當然,從另一方面來說,職業軍人退伍後能與能與自己軍旅生涯工作性質相近的,確實不多,也不太好找工作。)另外,其實目前也是我第二次回到北檢擔任毒品業務觀護助理員(也是負責毒品個案的緩起訴戒癮治療的執行),而第一次服務時是在106年9月起,當時是法務部考量各地檢署毒品緩起訴的個案數很多,所以首度在地檢署增設觀護助理員的職缺,也因為當時業務關係有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接觸,所以在北檢任職2年後,就輾轉到台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服務,而在今年的9月份起,才又再度回到北檢。
觀護助理員在做什麼?(業務範疇)—剛剛談到你是擔任觀護助理員,那想請問觀護助理員在幹什麼?
這個問題要先從什麼是毒品個案的[緩起訴戒癮治療]談起。在 2008 年(97年),當時政府的政策已逐漸將毒品個案從[犯人]的角度,改為[病人]角度,而因應鴉片類毒癮者替代療法戒癮治療之需要,建立了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機制,開起了毒癮者社區處遇的大門。更進一步說,也就是為了有效減少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的人口,預防施用者為籌措購毒費用所衍生之刑事犯罪,以透過醫療行為之方式,停止對毒品之渴求與依賴,以及減少為購買及施用毒品而造成社會治安危害,並重建施用者重返健康社會之能力而設的措施。依照刑事訴訟法253-1(被告所犯為輕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一年內需至指定的醫療院所自費進行戒癮治療流程,並定期向觀護人室報到(驗尿),另外目前實務上以正推動所謂的多元處遇,也就是除了去醫院、到地檢署報到驗尿外,有時還會考量給予法治教育、義務勞務等社區處遇。簡單的說,檢察官雖然給你緩起訴,但個案還是必須付出相關的代價,而這個所謂的代價(就是我們所稱的履行條件),一來是希望能個藉由醫療端的介入,協助個案遠離毒品,一來也不偏離司法的監督(也就是需定期到觀護人室報到)。而所有在地檢署中,與這個制度之執行有關的,都是觀護助理員所需負責的,例如通知個案報到、每次報到後約定下次的報到日期、與醫院的橫向聯絡、舉辦新案說明會,針對執行狀況有問題的簽報上級…等。(目前線上在執行的個案量約近800位)
簡略說明個案於地檢署報到時間-頻率及報到實務及所見?
我們北檢的毒品緩起訴,一般都是給予被告兩年的緩起訴,而在其中的1年8個月,個案需要到觀護人室報到(通常經由行政流程及分案程序等,其實約又減少1~2個月)。在執行上,一般來說,我們會於每個月最後一週排定[新案說明會],統一發公文召集剛「入案」個案,並在說明會當中說明之後報到的程序、注意事項及介紹本署與NPO中華民國解癮戒毒協會所共同辦理的「正念減壓班」(簡稱「正念班」,非強制性參加)。報到實務及所見而所謂的每次報到,都是在前次報到時與個案約定(通常都會審酌個案的情形,盡可能在[行政習慣]、[個案空檔]間,斟酌調整),或另以公文書正式通知(約文到2~3周後)的,也就並非「突發性通知」,即便如此,仍常見個案因「忘記或記錯日期」、「沒空」、「沒收到通知」、「不是只是到醫院就好了? 」…甚至「因擔心驗尿」等原因而未報到。
毒品個案的緩起訴制度在執行上(還要)跟醫院配合情形?(細部說明)
北檢目前僅和台北市聯合醫院的松德和昆明院區配合,一來均已配合許久,二來均屬北市聯合醫院下,各項規範、作法、收費等標準較一致。另雖然有些醫院有依照衛福部計畫承接藥癮治療,但檢察署未必會全部都選擇合作。地檢署所考量的,以驗尿為例,藥癮治療院所應確保個案尿液沒有任何調包空間,但並非每家衛福部指定之藥癮治療醫院有辦法做到。至於在醫院端執行方式上,主要是依照[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這部法規在執行,當檢察官在決定給被告緩起訴時,會先將個案轉介至醫院端,個案到了醫院端接受了相關的生理檢查後,且經醫院評估個案確實有意願(配合度高)可以執行而回覆地檢署後,檢察官才會據以正式給予被告緩起訴。而從個案自醫院報到後,就需要定期的返診,為期一年,返診時主要是於診間接受精神科醫生的醫療諮詢外(開立精神科藥物),也還需要驗尿,而整個戒癮治療以目前我們配合的兩間醫院都是會區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每週報到一次,維持一個月、第二階段是每2週報到一次,維持2個月,第三階段則是每個月報到一次(執行到療程結束),最後在結束時還會有更為嚴謹的驗尿,以為結案的依據,而至於生理依賴較嚴重的個案(多是吸食海洛因者),院方則會依個案的狀況給予[美沙冬]或[丁基原啡因](舌下錠)的替代療法。這裡特別要提的是,這一年間的戒癮治療,其實是需要個案自費的,一年下來整個療程約需花費3萬5千元至4萬元左右。
而個案在醫院執行的狀況,地檢署這裡會請醫院定期發公文(報表)來,我們才能掌握個案到院的情形。(醫院端所見問題:各戒癮治療醫療院所反應問題約可歸納為: ①個案未能支付治療費用,形成醫院呆帳、②個案未定期回診無法聯繫追蹤、③未能確認個案意願,個案配合度不高、④案量太多,醫院量能不足等諸多問題。)
除了地檢署外,另外還有「毒防中心」?因為您之前也在毒防中心服務過,是否得簡略說明其與[毒品個案緩起訴制度]之關係?
毒防中心係於95年在行政院政策指導下成立,嗣99 年11月24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賦予地方縣市政府毒防中心之法源依據,目前全國各(22)縣市均有毒品防制專責單位。自107年起,改由衛福部主責督導各地毒防中心,在追輔個案部分主要就是施用毒品者(對象略可區分[期滿出監](含勒戒所)、[緩刑、假釋期滿]、[毒品緩起訴]、[5年內遭警查獲3次以上施用三、四級毒品個案] 、[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出矯正機關少年]及[自行求助](醫院轉介)之個案)
毒防中心-與毒品個案緩起訴個案之連結
毒品緩起訴處分個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當案件分配到觀護人室據以執行之同時,透由資訊系統的架接,將資料傳輸到毒防中心的平台中,而由毒防中心開案後分配至所屬個管師開始追蹤輔導,期間若發現個案有社會福利需求或是社政通報情形者,則會依進行資源轉介或通報(例如就業服務或通報家防中心),另倘該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個案,原即為家防中心或社福中心在案服務個案,則家防中心與社福中心社工亦會加強與毒防中心及相關網絡單位合作,以共同協助個案及其家庭減輕毒品危害及家庭脆弱性,並維護家庭安全。除此之外,毒防中心針對緩起訴個案部分,也會在緩起訴期間(約2~3年)透由電訪、家(面)訪的方式,來追蹤輔導個案。(毒防中心主要追輔頻率為~△前6個月-每個月電訪2次、每1個月訪視1次△第7個月起至第14個月-每個月電訪1次、每 2個月訪視1次△第15個月起至第24個月-每個月電訪1次、每3個月訪視1次)…當然在這追輔的過程中,最主要是輔導個案完成司法處遇外,並了解個案的需求,有沒有窒礙難行之處,或需要協助轉介有關資源。(如就業轉介、社會福利轉介-生活扶助、安置照顧、急難救助、法律扶助轉介、心理諮商轉介)。當然,毒防中心在追輔個案的過程中,因個案均屬非自願案主(聯繫過程配合度不高),故時常會需要地檢署觀護人室的協助,例如:[掌握案主於地檢及醫院報到的情形、日期]、[案主聯絡資訊變動情形]…,至於[家(面)訪]部分,更因案主多有工作(不方便)、家人不知情、不願意與個管師見面…等因素,個管師有時也會到地檢署觀護人室見個案,如此一來與個案見面的機會較大(個案總是要到地檢報到),較不會被爽約,二來對於個管師的人身安全也較有保障。(地檢署比起案家、案主工作地點或其他可會面場所均相對安全)。
(補充:臺北地檢署於觀護人室召開新案說明會時,亦會邀請毒防中心個管人員前往與被告晤面,一來藉此方式架接以讓個案了解毒防中心的功能外,一來得使毒防中心第一時間瞭解被告需求,同時也了解本署司法處遇的作法。毒防中心也可與戒癮治療機構保持聯繫,掌握被告動態,如個管人員發現被告之家庭有脆弱或危機因子需政府提供福利協助時,在 「社會安全網」之架構下,轉介被告至地方家防中心或社會福利中心,以提供必要協助。)
在什麼樣的情形下,被告的緩起訴會被撤銷?(比率大概多少?)
在執行面上,倘若個案有[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驗尿部分屢次不到]、或[屢次未依規定到指定醫院戒癮治療]、或於觀護人室驗尿呈陽性、或有刑事訴訟法253-3各款情形「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觀護人室均會依規定簽報給檢察官(也就是由助理員以公文的方式來陳報上級),最後由檢察官審酌是否會撤銷個案的緩起訴。至於簽報案件到了檢察官手上,則全屬檢察官權責,檢察官則會再審酌個案的各種情況(除了評估被告有無完成戒癮治療之可能性,有時也可能徵詢觀護人、醫療院、所及地方毒防中心意見)以決定是否予以撤銷緩起訴。至於撤緩的比率約有3成,而詳細數字可能還要參考官方數字。(撤緩後,實務上過去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的情形,而現行則有聲請觀察勒戒的情形)
看了這麼許多個案,你認為那些緩起訴戒癮治療成功或是失敗的原因?對於[毒品]這部分,對於未接觸的青少年朋友有何建議?
其實,「成功」和「失敗」不該單純以「再犯率」或「撤緩率」來看,畢竟很多人有又施用的情形,只是沒被抓到(驗到)罷了(也就是我們稱的「黑數」),而我個人認為戒癮成功的內在因素多是靠自己意志力堅定及其他的外在支持:例如毒癮輕微、自己意志力高、重要他人(例如家人或女友)支持、刑事威嚇(不願失去自由)、工作穩定(甚至上班的老闆願意支持)、有能力負擔緩起訴費用。當然也有個案其實在第一時間北警方上銬逮捕、偵訊後因而進入刑事司法體系,進到地檢署遭檢察官詢問,感到非常的震撼和不舒服,進而要求自己戮力完成、切莫再犯。也有個案本來毒癮就不深(也就是可有可無),剛好藉由這個機會,期能徹底擺脫。至於失敗原因: (1)用藥者個人內在因素:意志不堅(心想不一定會再被抓到或驗到)、成癮嚴重、未按規定報到、工作型態無法讓其頻於報到、生活不穩定、經濟能力無法支應治療費用、本身就有複雜的再犯因子(如家庭問題、感情問題…)而以吸毒面排解壓力。(2)外在因素:仍有毒友並持續與其接觸、另犯他案、社會支持薄弱都是。 小結:針對反毒議題,國家已投入了許多心力,更有許多人共同為此而努力,都還無法使其消滅殆盡,可見其危害影響何其深廣,所以我想藉此機會提醒大家…「毒品」,不要以為你可以控制它,一旦碰上了,你將付出相當的代價,另外…不要以為施用毒品只是對個人造成影響,受傷害的還包含你的家人,甚至國家社會整體。
特殊所見
1.一堆同案因報到而於地檢、醫院聚集,結識後…?
2.觀護人要以專股,這樣觀念與作法才會一致,醫療院所配合才會高。
3.另案發生(或報到異常等)簽報後,至撤緩命令「確定」出來費時許久,期間無法告知個案是否要持續療程。
4.「個案於緩護療期間再犯罪,會因可能遭撤緩而放棄治療,導致撤銷率增加」
5.有許多個案久未報到、或常未報到,或經查閱前科素行一堆,就助理員的經驗就可感到應難順利履行完成的個案不在少數。故建議個案應先篩選,不適合的個案進入戒癮體系內只會浪費司法和醫療資源。
6.部分個案,應甚難多日請假,醫院與地檢排同一個上午,因報到、路程奔波之壓力,到署後會因心理壓力而有尿液量不足之情形。
7.目前各縣市「地檢」、「醫院」和「毒防」間雖因毒品業務屬性常有相互交流、公文往返情形,惟常見有個案在不同地方跟不同承辦人之說法不一,或是機構間對於他方資訊有無法即時通聯、查閱之情形,故建議得建置資訊平台資運共享,例如:不須等候醫院發報表,地檢則可掌握個案到診情形,或於毒防中心個管師約訪情形。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歡迎訂閱/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