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近年跨國電信詐騙案件之偵辦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12-22
特別來賓:台灣高檢署林彥良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近年跨國電信詐騙案件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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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超600人被送中 邱太三:2019年7月後詐騙犯皆遣送回台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5930405
(二) 陸委會:台人跨境電信詐騙犯 至今遣送大陸共650人
https://www.chinatimes.com/……/20190607002214……
前言
自2013年肯亞詐騙案以來,兩岸警務及司法合作關係發生變化。針對臺灣人涉嫌在第三國大規模電信詐騙案件(依實務所見犯罪模式,在第三國設立之電信機房多以詐騙大陸人為主),原先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機制,由兩岸檢警共同偵辦、各自遣返原籍、證據分享及分別定罪之機制被單方面改變,海外電信詐騙機房如遭破獲,陸方大致強力主張應一律遣送回中國大陸。
在部分民眾觀感上,此一處置容易被簡化理解,認為我國政府無需為已高度涉嫌、造成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損之壞人、犯罪者說話,乾脆送給對岸還比較有嚇阻效果。其實,陸方改變兩岸既有合作模式行為,可能夾帶政治意涵,政府必須盱衡全局,小心應對,只有在全世界展現訴追的決心及專業能力,以遣返涉嫌臺灣人回國受審定罪為目標,才是正辦。
8年來,面對兩岸打詐從合作轉為競爭的新局,我國檢警調處變不驚,從積極掌握境內外詐欺事證做起,尋求與當地國之警務合作與司法互助,建立對境外案件之實質掌握,終能逐漸取得辦案的先機,將丟臉丟到國外的詐騙集團犯罪者遣返國內訴追定罪,深值國人理解與支持。
根據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3大威脅分別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而社會秩序維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分別有其適用之對象及犯罪構成要件,針對跟蹤騷擾行為有另訂專法之必要。
國人在海外涉嫌從事詐騙犯罪,我國有沒有管轄權?大陸及當地國有沒有管轄權?如果不止一國有管轄權,究竟由誰來辦才對?
1、 有。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第11款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者,仍有中華民國刑法的適用。本條於2016年11月30日修訂,立法理由指出: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的新興犯罪造成民眾財產鉅大損害與危害國家形象,為維護本國之國際形象,並對於該類跨境加重詐欺案件,賦予我國司法機關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以符合民眾對司法之期待,暨提升司法形象。
2、 各國的刑法均為內國法,雖可以各自界定司法權處理的範圍,但不免發生數個國家或法域同時有管轄權的情形。以臺灣詐欺集團人到外國設立話務機房詐騙大陸人的情形而言,大陸是犯罪行為地,當地國是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一般均可主張有管轄權,此時產生管轄競合,由誰來辦之爭議。
3、 在法言法,犯罪並無國界,全世界的執法者都應明確認知國際間的警務及司法合作,都是為了將犯罪人繩之於法,在管轄競合,產生爭議時,因為證據最完備的國家最有機會成功訴追罪犯,將嫌犯及證據滙聚至該國起訴及審判,應是最正確的選擇。
4、 特別強調的是,即使涉有詐欺重嫌,被告依照國際人權法仍受無罪推定的保護,仍有受正當程序引渡、訴追、審判及尋求救濟的權利,不論是由哪一國來管轄。國人在海外或大陸之人權保護議題,有賴外交機關及對陸機關的努力。
面對層出不窮的境外詐騙集團犯罪,偵辦機關有何偵辦策略?
1、發展打詐國際合作:確立打擊犯罪為最高指導原則,臺灣人在境外涉詐絕不護短,只要在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及國際司法合作常軌的前提下,願與第三國及大陸以各種有效方式共同打擊犯罪,務求在證據最齊全之管轄法院定罪。8年以來,因檢警調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先期與外國之檢警建立合作機制,掌握偵辦之主導權,從而能將涉詐臺灣人及相關事證取回臺灣定罪,據統計,在境外被查獲電信詐騙之我國國民,被遣送至大陸者,迄今實際數據統計為666人;被遣送回台人數統計迄今已共1,080人,亦多有藉我國司法互助及警務合作取得相關事證,在當地國起訴審判並執行者,打擊犯罪之同時兼顧國家尊嚴及利益,誠屬難能可貴。
2、溯源斷根優先:明確認知電信詐騙犯罪之本質為跨國有組織犯罪,不以將詐欺犯遣返回台定罪為已足,而應以這些被告的事證為基礎,強力溯源追查首腦份子,集中打詐資源於有溯源斷根機會之重點案件,結合「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等大數據情資,集中打詐量能偵辦具有溯源斷根機會之跨境重大電信詐騙案件,優化辦案工具,以查獲境內外電信流、網路流及資金流犯罪組織中上階層幹部份子,追討罪贓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為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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