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諒」不「諒」,有關係!幾個提出告訴與撤回的小故事~斧頭幫主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11-19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諒」不「諒」,有關係!幾個提出告訴與撤回的小故事~斧頭幫主
特別來賓:臺灣高檢署 王亞樵檢察官
▍主題QA
案例一:小明喜歡吹口哨,一天邊走邊吹口哨,甲乙丙3個年輕人看小明不順眼,聯手用拳頭打傷小明,還好只是皮肉傷,沒有傷到筋骨要害。小明報警提出傷害罪的告訴,之後才發現其中2個年輕人甲跟乙還是小明同班同學的弟弟,所以小明很快的跟甲乙達成和解。不過丙態度一直很惡劣,不聞不問。小明能不能只撤回(先撤回)對甲乙的傷害告訴呢?可不可以保留對丙的告訴權呢?
案例二:小明有一天過馬路時,搶過十字路口的2輛機車(A,B)擦撞,波及小明導致受傷。小明提出了傷害告訴之後,跟A達成和解,請問可否先撤回對A的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這裡的關鍵字是「告訴乃論之罪」(例如一般傷害、毀損、妨害名譽)跟「共犯」。因為是「共犯」,也就是被告之間有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至於過失犯,因為沒有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所以並不會成立共犯。
對於共犯一人提出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我們稱之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例如甲乙丙3個年輕人看小明不順眼,聯手用拳頭打傷小明造成皮肉傷,因為一般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小明只對其中一人提出告訴(例如甲),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乙跟丙)。因為告訴不可分原則是法律規定的,不能任意分割,所以也不能「只提出對甲的告訴」、「保留對其他共犯的告訴權」。
小明報警提出傷害罪的告訴後跟甲、乙達成和解,小明有意原諒甲乙。至於丙態度一直很惡劣,小明不打算原諒丙。因為對共犯中一人撤回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其他被告,所以小明一旦撤回對甲跟乙的告訴,也就同時撤回了對丙的告訴。這時該怎麼辦呢?如果真的不願意撤回告訴而便宜了丙,小明可以向檢察官表示給予甲乙機會,請檢察官考量用緩起訴甚至職權不起訴的方式,讓甲乙有機會改過,避免刑罰。
在小明過馬路被著搶著通過十字路口的2輛機車(A,B)擦撞受傷的案例,因為A、B都是不小心的過失犯,A、B雙方當然沒有犯意聯絡跟沒有行為分擔,既然不是共犯,小明對A跟B提出了傷過失害的告訴之後跟A達成和解,當然可以只撤回對A的告訴,撤回效力不會及於B。
附帶一提,因為A、B都是不小心的過失犯,是命運的偶然把A、B過失行為累積(或同時發生),A、B不是共犯,沒有告訴不可分的適用,所以對A提出刑事告訴,告訴的效力就不會及於B。
至於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告訴甚至自訴這些名詞,還有告訴期間6個月等等內容,就留待以後有機會再介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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