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心禍從口出!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11-04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許佩霖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小心禍從口出!
▍議題發想
人與人之間發生衝突、糾紛之原因多端,在彼此意見不合或利益衝突之際,可能有人就會因此對他人口出惡言,或以言語、行動說出一些帶有威脅性之詞彙,以達到自己之目的或發洩情緒,如果因此使他人感到害怕或是人格貶損,就會涉及刑法上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或恐嚇罪嫌之認定,而究竟說哪些話、做哪些事可能會被認為涉及恐嚇,就此提出一些案例與聽眾分享,以避免因為一時口不擇言而吃上官司。
傳黑話簡訊「請你吃芭樂」 法官認充滿要脅敵意涉恐嚇罪22歲詹男要求翁男撤回傷害告訴未果,怒以手機傳黑話簡訊「美爽人揪揪欸啦」、「請你吃芭樂」、「就不要哭爹喊娘」等語給他,翁男驚恐害怕報警。詹男否認恐嚇,辯稱只是要請對方吃水果、喝酒。一審法官則以一般通念簡訊指的是「找人拚輸贏」、「丟手榴彈」及「讓他痛苦不堪」等意,依恐嚇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傳黑話簡訊「請你吃芭樂」 法官認充滿要脅敵意涉恐嚇罪
詛咒債務人「癱瘓在床」挨告 非人力所能及不構成恐嚇卓姓男子不滿陳姓男子欠錢不還,今年初在陳男住處的公寓大門上,張貼「你搞上警察,靠勢力,欠錢就不還…骯髒,下賤…一定會癱瘓在床」等討債字句,反遭陳男提告;台北地檢署認為,卓男已涉嫌貶損陳男的名譽及社會評價,因此依妨害名譽罪將他起訴,至於卓男詛咒陳男會癱瘓等字眼而被控恐嚇的部分,因非人力所能及,此部分則不構成。資料來源:詛咒債務人「癱瘓在床」挨告 非人力所能及不構成恐嚇
買家4000株杜鵑花到手後賴帳 賣花郎傳「氣話」簡訊判罰2萬蔡姓男子不滿侯姓買家在收到4000株杜鵑花後,賴帳6萬元貨款不付,憤而傳手機簡訊給蔡「為了6萬元被斷手斷腳,6萬還是要還的!」基隆地院審理後,將蔡依恐嚇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2萬元罰金。
資料來源:買家4000株杜鵑花到手後賴帳 賣花郎傳「氣話」簡訊判罰2萬
刑法上怎麼認定構成恐嚇?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一)行為人主觀上有告知將要加害於人,使人心生畏怖恐懼之意思
(二)客觀上有針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具體加害情形,通 知被害人
(三)被害人須因此而心生恐懼
表示要提告或單純的詛咒,是否會構成恐嚇?
(一)正當合法權利之行使,不屬之例如:「你如果再不還我錢,我就要去告你」、「你再不○○,就要報警處理,好自為之」
(二)非人為足以控制或實現之詛咒性質,可能只會認定是「滋擾」例如:下地獄、你會有報應、天打雷劈、去死吧等語
恐嚇之對象如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則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
刑法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 「我要炸掉捷運」、「有在高鐵放炸彈」、「要到捷運站殺人」等語
結論
這是個資訊流通非常快速的時代,人和人之間的交流無形中變得非常便捷以及直接,我們很常因為和他人立場或是想法不同、衝突,導致發生不理性的謾罵或是威脅,但這樣的行為其實很有可能已經違法,如果發生讓你心生害怕的恐嚇言詞或行為,記得在第一時間保存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截圖等,或是找找有無證人在場,才能證明加害人確實有為恐嚇之犯行,而大家在處理與人發生衝突的事件時,也要注意控制情緒以及言行,避免無形中觸法而不自知。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歡迎訂閱/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