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妨害名譽與言論自由之界線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1-10-22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王銘裕主任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妨害名譽與言論自由之界線
譏臉友「長得像(藝人)黃○一定早洩」遭判賠6000(鏡週刊110.8.30)曾經在臉書上與卜姓男子齟齬的簡姓男子,去年5月間,在友人臉書上見到有臉友留言,要卜男去買鹿茸,於是他落井下石,加入2人戰局,還把卜男臉書內容與照片截圖,在其好友臉書下方PO上截圖,並留言說:「這個長得像黃○,絕對早洩」。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簡男所PO內容牽涉卜男隱私,而且無關公眾利益,加上簡男曾因同樣犯行被判罰,卻毫無悔意,再度妨害他人名譽,因此依刑法「加重誹謗罪」將他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罰金6000元。
妨害名譽罪的意義?觸犯的話會被關嗎?
我國刑法第27章為妨害名譽罪及信用罪章,該罪章有數條規範,包含公然侮辱及誹謗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哪些是妨害名譽構成要件?網路上匿名罵人也會成立嗎?
1.公然侮辱罪: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第三人共見共聞,而對他人做出侮辱人格或名譽的言行,公然侮辱不限於言語,若對他人潑水也可能有公然侮辱的構成。
2. 誹謗罪:指摘或傳述特定行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須有故意散布於眾的意圖,即成立誹謗罪。但若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網路世代遊戲裡以匿名或虛擬帳號罵人也會符合妨害名譽罪成立要件!依照高等法院的實務見解,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的人格形貌,法律上都該給予相同的保護,在遊戲中對於他人角色的無禮謾罵,已逾越營造遊戲情境或經營角色性格所必須,足以貶低玩家間對於受謾罵者的評價,自應負擔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責。
公然侮辱之成立要件?
1.要有侮辱的行為: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
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
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
誹謗之成立要件?
1. 需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也就是要有揭發某種事實或者是就已揭發的事實反覆述說,值得注意的是:指謫或者是傳述的描述內容,必須是「具體的」。
2. 指謫或傳述的行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也就是其事實內容足以貶 低他人社會地位或人格而言。
3. 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二者區別?
之前曾討論過妨害名譽是否除罪化,但目前現行刑法仍處罰妨害名譽,且除刑事處罰外,但受害人亦可提出民事精神賠償。所以各位聽眾無論在日常生活或是在網路上,還是須特別小心言行舉止,千萬不要認為罪很輕,就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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